個資問題-我可以申請車禍當事人住址資料嗎?

15 Apr,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幸發生車禍後,所發相關問題往往不是幾天內就能解決,通常車禍後當事人所能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是供之資料祇有當事人電話部分,但如果當事人彼此互信不足,甚至有人有心逃避的時候,而不願意留下聯絡方式給對方,此時可能一方拼命打電話,另一方卻不願接聽,這時候聯絡就很麻煩,若想不透過法定程序採取一些措施,如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出面解決或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卻苦無對方的地址時,這時候除了法定程序,如提出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外,想要由警方那邊取得資料是否可行?

 

通常警方取得個人資訊,《個人資料保護法》通常不得吐露,但可以透過正式申請書合法取得對方之地址,至少能提供當事人解決車禍糾紛的契機,辦理單位通常為辦理交通案件警察局,如: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電話及地址、車禍發生時間、地點。上開資料參考車禍發生當時警方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來填寫。至於,與當事人關係及申請用途,此部分乃係判斷是否具有申請資格,警方提供的他造當事人地址,僅限於申請車禍鑑定、寄發存證信函或聲請調解、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之用,申請用途,通常再憑取得的地址,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96年6月22日警署交字第0960087774號函)。

 

而警方依當事人口頭不能提供相對人的住址,為免麻煩,所以可循正式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申請,而當事人自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請調解會發函給警方,警方才會提供相對人住址,但是其實當事人可以選擇透過正式途徑取得相關資料!但是如果加害人不願意給聯絡方式,其實就是表示不願意賠償或和解,還是選擇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比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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