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保保險之車主,車禍發生後和解要注意什麼?

21 Oct, 2017

問題摘要:

強制險主要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而任意險則提供更廣泛的保障範圍。被保險人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以確保合理的理賠程序和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保險公司在和解過程中的有協助與參與義務。保險公司不應為自身利益而忽視被保險人的權益,而應該履行其協助被保險人的義務,並在合理範圍內同意合理的和解金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車責任保險,可大別為強制險與任意險二類,前者是國家強制投保,我國現行制度,以被害人之人身傷亡為主的責任保險,其給付內容為法定標準,被害人可直接依法向保險公司請求即可,但是加害方為使被害人增加好感,可以盡量幫忙對方,以利於和解的談成。

 

強制險是依法必須購買的保險,主要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險公司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賠付。

 

而任意險則包括任意責任保險和車體損失險,提供更廣泛的保障,如對於車損事故的補充賠償和車體直接損害的覆蓋。

 

當事人車輛有任意險有兩類,其一為任意責任保險,主要是對於強制責任保險不足部分所為增額保險,另一則是車體損失險,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遇到車禍造成單純車損時,如果肇責很明確,是應由對方肇事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保險人在未獲得保險公司參與的情況下對第三方的賠償承諾或和解,保險公司不必受此承諾或和解的約束,除非保險公司拒絕參與而沒有正當理由。這給予保險公司在事故處理中有一定的參與和控制權,確保賠付程序合理有效。

 

此即保險公司的參與權。有些小車禍,被害車主不想動用保險理賠的機制,不辦理出險,私下簽立和解書的方式來解決車禍賠償的問題,在賠償金額不大,不算有什麼錯誤!然而,當被害車主同意簽下和解書時,但是事前確認修車費用取得修車廠的估價單據後,否則修車費用過高,又需要保險公司理賠時,可能發生困難。因為保險公司法律上有參與權利,車主自行和解未讓保險公司參與而拒絕理賠償!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保險人事先未通知保險公司並獲得同意就進行了和解,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特別是在修車費用高於車輛殘值,或和解金額超過保險覆蓋範圍的情況下。此外,如果和解後的賠償金額被認為不合理或超出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超出部分。

 

保險公司在和解過程中有義務參與,並對和解金額給予同意,以防止和解條件對被保險人不利。如果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同意和解,導致被保險人因此蒙受更大的損失,保險公司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法律上,被保險人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以利保險公司評估該車修理所需費用或是否尚有修理的必要,畢竟有些車輛維修費用過鉅,甚已超出該車剩餘殘值時,保險公司未必同意理賠高額的修車費用。

 

尤其,倘若車禍所受到的損害是不屬於保險理賠的項目或是超出理賠金額的上限時,如代步費或營業損失,如計程車司機因修車期間無法營業的損失或其他個人財物上的損害等,仍需自行舉證另行透過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來向肇事者求償,不小心和解後可能無法再行求償。

 

至於,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無正理由拒絕參與,自不得拒絕理賠,而保險到場,對於合理賠償金額,卻拒絕給付,此時被保險人買了保險,卻仍受有無法和解損害,可向保險公司求償。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保險易上字第5號判決所示:「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保險人)並無正當理由,於參與被上訴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之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之和解時,對於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間…達成以二百五十二萬五千元之和解時,無正當理由竟拒絕同意,致雙方無法以有利於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條件終結本件承保事件,並造成被上訴人增加對於第三人…賠償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堪認上訴人於履行系爭保險契約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有可歸責之事由,應由上訴人負保險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因之,責任保險人有義務協助被保險人在和解過程或訴訟中進行防禦,且有同意第三人所提出合理金額成立和解的義務;保險人不應為自身利益,而將被保險人可能因此被判決更高額賠償金的風險作為賭注,否則保險人應就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被保險人與被害人未達成和解時,應由法院決定賠償金額,如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保險人應受拘束;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有過失,被保險人可依債務不履行為請求。

 

因此,被保險人在處理交通事故和解或賠償時應該密切與保險公司合作,確保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評估和決策過程,以便獲得合適的賠償和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同时,保險公司也應當履行其在法律和保險契約中的義務,公平地處理每一件事故案件。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和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226條=保險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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