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論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的肇責判定是基於違規行為與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依照「誰撞誰」來決定誰該負責。駕駛人應牢記道路交通法規,轉彎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迴轉時應確認無來往車輛,變換車道時應確保安全,才能有效降低事故風險。裁決所也提醒駕駛人,「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唯有確保自身行車符合規範,才能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導致事故發生,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統計,前五大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五項肇事因素合計占比高達73.5%。這顯示多數交通事故皆因駕駛未遵守交通規則,或未能妥善觀察周圍環境所導致。因此,交通裁決機關特別提醒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格外注意路權問題,並依規定讓車,以免因為爭先恐後而造成事故,甚至導致法律責任。實際上,行車事故的肇責歸屬並非僅憑「誰撞誰」來判定,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輛在變換方向時遭對方撞擊,駕駛人往往認為「明明是我被撞,為何我反而需要承擔肇事責任?」然而,是否撞擊對方的車輛就必然負擔肇事責任,仍須依據交通法規進行判斷。
直行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
在大多數情況下,直行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而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通行,否則將被視為違規並負擔肇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行車事故時常發生,尤其在轉彎或變換車道的情境下,常有駕駛認為「是對方撞到自己」,所以不該負責肇事原因。然而,事實上,道路交通規則的判定並非單純以「誰撞誰」作為依據,而是要考量行車的因果關係、路權分配以及駕駛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換言之,撞人的未必全責,被撞的也未必無責,一切都需回歸交通法規的規範來判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與轉彎須符合規定,其中第七款明確指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亦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若未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這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直行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而轉彎車輛應當讓行,否則可能因違規而需負擔主要肇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與轉彎應遵循相關法規,其中第1項第7款明確規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此條文的修正係依據94年12月28日總統令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修正條文而來。該條例修正理由乃立法院部分委員所提案,修正說明大致指出:「如何判斷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在實際駕駛時難以準確認定,反而造成駕駛人搶道爭先,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因此,為了確保行車安全,修正為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換言之,新規定的核心目標是明確化路權,以減少因駕駛人對於轉彎時機的錯誤認知所引發的交通事故。
(交通部100.06.03.交路字第1000032540號)
一輛小客車(甲車)在路口左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的機車(乙車)發生碰撞。甲車駕駛人主張:「對向沒車,我才開始轉彎,但快轉完時,對方突然撞上來,我沒看到他。」而乙車駕駛則表示:「我直行,看到對方左轉,雖然有煞車,但仍煞不住才撞上去。」在此案例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優先通行,甲車雖然被乙車撞上,但由於未依路權行駛,且駕駛人自己也坦承「未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事責任。這顯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判定上,並非「誰撞誰」決定肇事責任,而是要看違規情形與造成事故的關鍵因素。
再舉一個案例,一輛小客車(丙車)行駛至路口準備迴轉時,與對向直行的機車(丁車)發生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已經讓對向車先通過,確定沒車才開始迴轉,但對方車速過快,結果撞上來。」而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只能硬撞上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車在迴轉時,未能充分注意來往車輛,導致直行車輛的動線受影響,最終被判定為主要肇責的一方。這與前述案例類似,駕駛人是否有善盡注意義務是肇事責任判定的關鍵。
至於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的判定,這涉及多方面因素,並非僅以「誰撞誰」作為判定標準,而是須當時的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狀況、交通環境以及當事人違規或過失情節來綜合研判。由於每起交通事故的現場狀況不同,涉及到的因素繁多,因此駕駛人若發生事故,應主動向當地負責道路行車事故鑑定業務的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鑑定申請,以釐清責任歸屬,確保自身權益能夠獲得合理保障。舉例而言,在某些事故中,即使是直行車撞上轉彎車,若直行車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亦可能需承擔部分責任;相反地,若轉彎車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貿然轉彎,即便是被直行車撞擊,也可能需負擔較大比例的肇事責任。因此,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均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畫面、現場監視器影像或目擊證人證詞等,藉此提供鑑定單位更充分的資訊,以利釐清事故責任。
在實務上,行車事故的肇責判定並非單純依據「誰撞誰」,而是著重於因果關係及違規行為的判斷。過去的案例顯示,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源於駕駛人未能遵守路權原則。例如,在交岔路口進行轉彎時,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便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這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進行修法的重要考量。此外,對於迴轉行為的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亦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此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駕駛人在執行迴轉動作時,能夠充分確認安全,減少對直行車輛的影響。
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行車事故的鑑定並不只是單純依據「誰撞誰」來判定肇責,而是要綜合考量事故的發生原因、雙方是否依規定行駛、誰應該讓行,以及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對於駕駛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尤其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應該優先禮讓直行車輛,並確保自己能夠在安全的情況下完成變換行向的動作。過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曾規定「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但在民國94年後已經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主要是為了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從而對直行車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駕駛人不應再抱持舊觀念,而應建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的正確行車觀念。
除了轉彎與變換車道,行車安全還涉及其他重要因素,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許多駕駛人在開車時習慣分心,如滑手機、調整音響或與乘客交談,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注意力分散,影響對突發狀況的反應時間。研究顯示,駕駛人低頭查看手機三秒鐘的時間,相當於盲開約50公尺,若此時前方有突發狀況,駕駛往往來不及反應,導致碰撞事故。因此,駕駛人應確保行駛時專注於道路狀況,並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以降低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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