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定作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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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9條規定: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承攬人為承攬事項,加害於第三人者,定作人除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不負賠償之義務(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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