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車禍處理,賠償是否當事人唯一的選項?

24 Oct, 2017

律師回答:

當然這個問題,是常人有來電詢問,一些僅小傷害的案件,碰到車禍這類意外,有的被害人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小車禍願意選擇息事寧人,甚有肇事者當場包個紅包,也就算了,畢竟有人受傷,即使認初判不公,但是畢竟自己是轉彎車或沒有車權那一方,即是對方有超速或未注意車前,我認為祇要對方沒有要得超過訴訟可能結果就是應該和解,一件過失傷害案件,最少刑責一定超過2萬元以上(這是以拘役二十日),有點還可能達6萬元至十八萬元(這是判有期徒刑2月至6個月),所以你還跟對方計較修理機車不扣折舊或幾萬元的損害賠償嗎?要這麼會算,事前不會買個商業保險比較快!

 

所有在車禍和解與調解時,若沒有當事人相互讓步避免訟累,很難有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假如當事人只為了少數的賠償差額而讓協商破局,事實上是非常不智的。試想,你每天一覺醒來,想到有件車禍糾紛還沒解決,心情怎麼會好?心情不好,連帶可能影響到你的工作、你的生活,甚至也會影響到你的同事、家人,不是嗎?因此,不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除事前了解所有車禍過程,並慎重考慮協商不成的處理後果,如面對將來打官司所要花的時間、精神及勞費,自己無法評估可以請律師幫忙,這些程序上的不利益(隱形的成本或代價),都不是區區金錢所能平衡過來的。所以賠償也是必然,但金額是可以談的,如果與法律上所能請求完全相同,這樣談的意義也不大。肇事者多付賠償和解,或是被害人少拿錢和解賠償,實務上也是常見的,畢竟能讓車禍糾紛迅速獲得解決,彼此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選擇就不計較,反而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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