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對於後續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性為何?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報警處理車禍是極其重要的步驟,即便事故看似微不足道。這不僅是為了確保在事後有一個公正的記錄,而且還是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如肇事逃逸罪的指控。立即報警,無論事故大小,立即撥打警方電話報警,等待員警到達現場。不要擅自移動車輛或傷者:除非絕對必要以確保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處理完畢後,警方會提供,記錄當事人的基本資訊。警方將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並收集證據,可能包括現場照片、視頻和目擊者陳述。醫院治療與診斷證明:無論受傷程度,都應前往醫院接受檢查並獲取診斷證明。申請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這些文檔有助於明確事故責任,對後續的保險理賠和法律訴訟至關重要。

謹慎處理車禍筆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報警非常的重要,切勿因「小車禍」就鬆懈。先前就有議員在質詢時表示自己有收到民眾的陳情,因車禍事件小所以沒有報警,以為沒事後就各自離去,沒想到過了幾天反遭對方提告肇事逃逸罪!所以建議大家遇到再小的車禍還是要報警,讓警方留有正式的紀錄,之後才有資格申請車禍初判表與車禍鑑定報告。車禍處理注意事項。務必報警處理,擅自移動事故車輛、傷患。擅自離開現場,可能釀成肇事逃逸的罪嫌。直接離場且未錄音、未持有證據證明雙方都同意離場。未釐清肇事責任之前就先賠錢。

 

報警對於後續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性為何?

車禍發生的當下立即報警,警方到場處理之後就會有第三方的紀錄留存。

 

拿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若有人員傷亡,在車禍筆錄做完之後,警方會給予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登記當事人的姓名、電話、車牌號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9點

﹝1﹞當場繪製之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認定簽證,不得任意塗改。如有更正仍應留存原字跡,並註明更正原因,更改處請當事人捺印簽證,且禁止使用修正液(帶)。

﹝2﹞當事人無法當場簽證或拒簽者,將其原因註記於圖上,其於事後補行簽證者亦同,並應記明補簽證日期及地點。

﹝3﹞以現場草圖供當事人簽認者,應附卷陳報。

 

因之,車禍報警報警取得警方的留存紀錄。而拿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登記當事人的姓名、電話、車牌號碼,以方便後續調解或和解。無論傷勢嚴重與否,都要去醫院治療並開設診斷證明。

 

車禍筆錄相關事項

這邊要注意的是,筆錄存在的目的在於當有人員的傷亡時,後續進入刑事訴訟(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會需要用到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2條的要求,對犯罪的嫌疑人進行訊問時要做紀錄,是為「筆錄」。而車禍筆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需要在車禍發生的6個月內,當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才會由法院做評斷。

 

當事人輕傷:警方可能會在現場做筆錄。

 

在警方記錄事故詳情時,應確保所述內容準確無誤,避免日後因記憶偏差或誤解而導致法律問題。如果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與處理警員溝通,看是否有可能進行更正或補充。

 

當事人重傷:救護車先將傷者送至醫院急救,至於車禍多久要做筆錄呢?警方會致電通知傷者做筆錄。車禍筆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需要在車禍發生的6個月內,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才會由法院做評斷。所以車禍筆錄是有時效性的,建議民眾發生車禍後,若沒有嚴重到無法行動的傷勢,儘早處理比較好。

 

車禍發生的當下,當事人會因為驚嚇、緊張⋯等因素,沒有清楚表達事故發生的情況。因此常出現「車禍筆錄可以重做嗎?」、「車禍筆錄說謊會犯法嗎?」的疑問,以下為大家解答。

 

筆錄不僅僅是文字記錄,更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證據之一,這些記錄將作為法庭上判斷事故責任、裁定賠償等重要依據。有了正式的車禍筆錄,就等於有了證明你所述事故情況的官方文件,避免日後對事故經過的記憶出現偏差或是故意扭曲事實的情況,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解:在大部分情況中,筆錄可以幫助事故雙方了解當時的真實情形,有利於事故雙方達成和解,避免無謂的法律訴訟。

 

「車禍筆錄可以重做嗎?」

需要致電詢問承辦的警員能否再重做筆錄,但製作兩次筆錄說的內容不一可能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斷,因此建議大家在車禍做筆錄的時候就要冷靜地陳述事實,才不會造成對己方不利的結果!

 

「車禍筆錄說謊會犯法嗎?」

由於當事人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因此做筆錄說謊並不會觸犯法條。但做筆錄的當下警方都會全程錄影錄音,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會在判刑的時候會按照筆錄陳述的狀況來做判斷。如果說謊被發現的話,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喔!

 

申請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

車禍發生的30天後,可以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若當事人想要釐清肇事責任與詳細肇責歸屬的話,可以再自費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為了釐清肇責歸屬,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調解/和解

若雙方願意,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進入法律程式。一旦達成和解,應確保和解協定詳細記錄了所有條款,包括賠償金額和任何其他條件。

 

向鄉鎮市區設置的調解委員聲請調解,或是在警察機關的見證下進行和解。如果和解/調解成功的話就會簽署和解書,和解書中會明訂後續刑事部分不追究,之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若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請調解委員會提供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接著檢察官就會判斷是否起訴被告,全案轉往司法程序。

 

報警處理車禍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護自己和其他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步驟。通過警方的官方記錄和事故處理,可以為事故的責任劃分和後續的保險理賠提供清晰的依據。此外,即使在沒有明顯傷害的情況下,也應該通過醫療檢查,以防有任何潛在的傷害後續出現。最後,如果涉及到可能的法律訴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最佳保護。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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