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傷?容貌受損是重傷嗎?

20 Feb, 2019

問題摘要:

重傷在法律上的定義涵蓋了對人體器官或功能的毀損或嚴重減損,其中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以及其他在身體或健康上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對於臉部容貌的損傷,要構成重傷需要考慮傷害的程度以及對健康或功能的長期影響。法律上的評定非常嚴格,需要專業醫師詳細的醫療報告來支持法律上的判斷。判斷重傷是否成立,通常會依據具體個案中的醫療評估、傷害的具體部位、損傷的範圍和深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面部損傷,如果損傷導致顯著的功能限制或無法通過醫療技術完全恢復,則很可能被判定為重傷。

 

律師回答:

什麼是重傷?被害人容貌若受有損傷之情形,什麼情況下才構成重傷的情形?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知道,無論是故意或過失造成法益受損,法定刑相較於一般傷害為重,甚至如傷害罪、公共危險罪章(刑法第185條、第185-1條、刑法第185-2條、第185-3條、第185-4條、刑法第186-1條、刑法第187-2條、刑法第187-3條、刑法第189條、刑法第189-2條、刑法第190條、刑法第190-1條、刑法第191-1條)。其中常見如刑法第185-3條(即酒駕或毒駕)、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等罪,有針對重傷罪設有特別加重結果犯將法定刑大幅提高,被害人傷勢是否構成重傷罪實具有相當重要性。

 

所以涉及傷害罪或公共危險罪的法定刑罰範圍通常根據犯罪的嚴重性而定之原因,主要是對於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傷害,如果犯行導致重傷,法定刑罰會更重。這主要是因為法律旨在對那些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施以更嚴厲的懲罰,以達到威懾和預防的效果。

 

關於刑法重罪定義,即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被毀敗或嚴重減損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4項第6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30年上字第4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重傷的定義主要涵蓋了對人體器官或功能的毀損或嚴重減損。在臉部容貌的損傷情況中,構成重傷的情形主要關注於傷害的程度及其對健康或功能的長期影響。

 

因此,第1款至第5款係指法律明定之器官或身體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而所稱「毀敗」,係指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5款所示之器官或肢體機能受到重大傷害,完全而且永遠喪失其機能而言,故器官或肢體的機能若僅減衰,或僅一時喪失者,即非毀敗;至「嚴重減損」則指器官或肢體機能雖未完全喪失,但因器官或肢體嚴重受損,致其「機能嚴重減退者」而言。又所謂「嚴重減損」,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界限為何,法則未明文規範,有待於具體個案中綜合各項事證以資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至於,其他未法律明定之器官或身體功能,則屬於第6款稱「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情形。所謂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其傷害之結果,對於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或難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人之容貌並非第1款至第5款之身體器官,因此若嚴重損及臉部有可能構成第6款之情形,具體個案應審酌醫師對於被害人受損的面積、範圍、深度,面積、範圍及深度越大者,有可能構成重傷之情形,且傷後疤痕攣縮情形,而依目前之整型醫技有無治療回復之可能僅能改善功能受限之問題,無法做到消除疤痕之程度,而發生於臉部五官,如耳、眼、鼻、口外型有所缺損,臉部約大面積以上疤痕增生致容貌毀損,而無法回復原有之容貌,難以辨識,其傷害已達重大不治之程度,自合於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傷害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 2756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具體到容貌損傷,如果臉部的傷害導致功能嚴重受限,且即便利用現有的醫療技術也無法完全恢復,則可能構成第6款的重傷情形。這包括大面積的疤痕增生、功能受限,或五官的明顯缺損導致容貌毀損並難以恢復原狀,從而影響個人的身份辨認能力或日常生活功能。

 

法律上對於重傷的評定非常嚴格,需要專業醫師詳細的醫療報告來支持法律上的判斷。判斷重傷是否成立,通常會依據具體個案中的醫療評估、傷害的具體部位、損傷的範圍和深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於面部損傷,如果損傷導致顯著的功能限制或無法通過醫療技術完全恢復,則很可能被判定為重傷。

 

總的來說,被害人的傷勢性質是判斷罪責和量刑的一個關鍵因素。这也說明了在刑法制定中,對於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採取了嚴格的態度,以保護公眾安全和個人的身體健康。法律上的重傷定義是對人體器官或功能造成毀損或嚴重減損,對於臉部損傷的評定則需考慮傷害的程度、對功能的影響以及現有醫療技術的恢復程度等因素。

 

(相關法條=刑法第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6-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7-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7-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9-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0-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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