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常見誤會是什麼?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處理車禍時,人們常有一些誤解或誤會,可能會影響事後的賠償和法律程序。不需要報警、立即移動車輛、現場和解即可、沒有明顯傷害就沒有問題、保險公司會全權處理、認為立即賠償就能免除法律責任、忽略法律協助。了解這些常見的誤會,並採取正確的行動,有助於更好地處理交通事故,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人問,我還是講一下吧,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遵循正確的程序非常關鍵,了解這些常見的誤會,並採取正確的行動,有助於更好地處理交通事故,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僅能夠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還能確保事後賠償過程的順利進行。

 

處理車禍時,人們常有一些誤解或誤會,可能會影響事後的賠償和法律程序。這裡列舉一些常見的誤會:

 

1. 不需要報警

許多人認為小型車禍不需要報警,雙方可以私下解決。但事實上,報警可以提供官方事故報告,對於後續保險理賠和責任爭議有重要幫助。

 

立即報警並提供協助給傷者,有助於確保獲得準確的事故記錄和證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有助於避免因處理不當而引起的額外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可能的行政及刑事處罰。留在現場,配合警方調查,有利於明確事故責任。

 

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2. 沒有保全證據,如立即移動車輛、沒有明顯傷害就沒有問題

有人認為車禍後應立即移動車輛以免阻塞交通。然而,在未進行適當現場記錄和保全證據前,隨意移動車輛可能會損害你的利益,特別是當肇事責任尚未明確時。

 

3.保全證據

利用照片或錄影記錄現場狀況,對於後續賠償協商非常重要。

收集目擊者資訊,作為證據支持。

 

交通事故發生後,保全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步驟,不僅對於釐清事故責任有關鍵作用,也對於後續的賠償談判非常關鍵。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做法:

 

現場照片或錄影

全景拍攝:從不同角度拍攝事故現場的全景,包括交叉路口、街道標誌等。

細節記錄:拍攝涉事車輛的損傷部位,包括外部損壞和任何內部損壞的可見部分。

位置關係:記錄車輛相對於道路和其他標誌物(如交通信號燈、行人過道等)的位置。

環境條件:捕捉當時的天氣狀況、道路狀況(濕滑、施工等)和照明條件。

 

目擊者資訊

收集聯絡方式:獲得目擊者的姓名、電話號碼和地址。

初步陳述:如果可能,請目擊者簡述他們所見的事故過程,可以口述也可以文字記錄,並注意記錄陳述時間。

目擊者證詞:鼓勵目擊者願意作為未來可能的法律程序的證人。

 

官方報告

警察報告:確保警方到場調查並製作事故報告,該報告是後續法律程序和保險理賠的重要文件。

醫療記錄:如果有人受傷,確保獲取醫療診斷報告和治療記錄,包括急診記錄、門診紀錄和任何相關的檢查結果。

 

其他相關證據

車輛資訊:記錄涉事車輛的車牌號碼、車型、顏色和車輛損壞的描述。

通訊記錄:保留與對方駕駛人、目擊者、警方和保險公司的所有通訊記錄和書面往來。

 

事故發生後,即使當事人感覺沒有受傷,也應盡快就醫檢查。有些傷害可能是內傷或延後才出現的症狀,未經檢查可能錯過治療時機。

 

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對釐清肇事責任有關鍵作用。

保險賠償應根據實際損失來進行,而不是根據加害人的經濟能力。

 

為了釐清肇責歸屬,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 保險公司會全權處理

許多人誤以為一旦報告保險公司後,就無需自己做任何事情。事實上,積極配合保險公司提供詳細資訊,並自己保留事故相關的證據,對於加速理賠過程和確保獲得適當賠償非常重要。

 

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車險,特別是責任險,以應對可能的車禍問題。

評估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理賠態度,選擇信譽好的公司。

 

5. 現場和解即可、認為立即賠償就能免除法律責任

雖然現場和解看起來是快速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如果未充分評估損害或受傷程度,可能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有時候即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如果對方或是對方家屬日後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仍可能提出法律訴訟。所以最好有書面協議,明確指出賠償後不再追究責任的條款。

 

6.和解、理賠及訴訟過程忽略法律協助

有些人在處理車禍時,可能因為不想增加開銷而選擇不請求法律協助。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專業律師的幫助可能為您省下更多的時間和金錢,尤其是在複雜的案件或高額賠償中。

 

其實警察、檢察官辦案是不用關心誰的責任比較大,主因、次因或同為肇因,祇有有人受傷,就是構成刑事上過失傷害罪,所以作完鑑定後如果有責任,就乖乖談論賠償問題吧,所以除非是沒有爭議的肇事,否則最少先拿到初步表,才會討論賠償的可能,又賠償不是光看加害人資力,加害人可以哭窮,但是最多影響慰撫金部分,所以不要再說被害人提出金額超過自己能力就是獅子大開口或自以為是判斷自己的責任,說不定自己才是撞人不認錯的GY人,請律師評估一下很難嗎?至於,被害人也要太過份,太過度,可能魚死網破,最後拿不到什麼錢。

 

和解過程中應考慮全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壞和間接影響。

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的積極配合對於快速解決問題至關重要。

 

有些產險理賠人員心態真的有問題,明明人家買保險就是為了應付車禍問題,結果也發生,而被檢察官起訴,到連與客戶談和解具體金額都沒有,而到場金額也不寬,是想等民事判決後再賠,這樣要請客戶去關,果然很省錢,但是這家公司的保險…嘖…以後還是少碰比較好!

 

避免發生事故最好的方式,還是遵守法規,而最少是要買車險,不論多麼小心的人,在路上總有一天會發生事故,而如果是一定會出意外的行業或一定要開車的朋友,買保險是一個好選項。順便一提,車商送的保險,不見得與自己需要相符,自己買的保險,先查一下內容再投保,尤其是責任險一定要買(強制險一定是要有,根本不用討論),保險公司可以查一下評價,雖然不一定準,但最少可以發揮網路公平的功能,網路其實有評價了。

 

最後,記住在遇到車禍時保持冷靜,合理行動,並尋求專業幫助,如律師的協助,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遵守交通法規,駕駛安全是預防車禍的最佳方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瀏覽次數:2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