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中保全證據概述

23 Sep, 2016
車禍中保全證據概述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有車禍事故處理,莫過於責任釐清,責任釐清在法律上便是取決相關事證之保全,蓋車禍發生常常在短暫時間,未經事前預警下發生,因此相關事證搜集第一線責任,不可能仰賴別人,祇能由自己負責,因此,首先建議各位,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就是保全證據。

車禍對每個人而言,絕對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簡單來說,所有車禍事故處理,莫過於責任釐清,責任釐清在法律上便是取決相關事證之保全,蓋車禍發生常常在短暫時間,未經事前預警下發生,因此相關事證搜集第一線責任,不可能仰賴別人,祇能由自己負責。

 

當然,若車主事前能裝設行車記錄器可以免除許多麻煩,但沒有行車記錄器,在待等警察過程前,除可以看一下附帶有無圍觀之民眾或監視錄影設備,另外,就應立即用自己手機上照相機開始拍照,主要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處理警方不見得專業度十足,有時遇到草率的警察時,照個幾張,又未細致拍攝,很難將現場表現出來,因此,與其期待警方為你辦案,還不如自力救濟保全事證,因此,首先建議各位,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就是保全證據。

 

第一步,報警後首先應保存證據,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的內容,便是未來判斷責任時一項很好的參考;若沒有行車紀錄器,也請當場拍照保存證據。車禍當下,最重要的是通知警察到場處理才能保障權利;若私下和解、各自離開,如果有人員傷亡,更牽涉到刑事責任問題。

 

實務上,常有人以為沒有大礙、因為趕時間沒有保留證據也沒有報警就逕自離開,或是自稱經過對方同意離開現場,結果對方否認,此時就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就是報警,警察會針對當時的現場狀況做處理,未來無論是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警方的紀錄都是保全證據必要之一環。不過如果現場有人傷勢較重的話,撥打救護車,即應處理車禍現場。

 

即在場開始進行車禍照相,除我方車子與對方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並且車子周圍有掉落物或其他物品都要拍攝。撞擊點及附近,均須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尤其,對我方及對方車子有撞擊痕跡、對方傷勢都要仔細拍攝。煞車痕一定要照。另外,警員提供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您小心審對後再簽名,否則後悔莫及!

 

當然,若事前能裝設行車記錄器可以免除許多麻煩,但沒有行車記錄器,在待等警察過程前,除可以看一下附帶有無圍觀之民眾或監視錄影設備,另外,就應立即用自己手機上照相機開始拍照,主要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處理警方不見得專業度十足,有時遇到草率的警察時,照個幾張,又未細致拍攝,很難將現場表現出來,因此,與其期待警方為你辦案,還不如自力救濟。

 

第二步,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前,搜集事證

現在警察通常會對於雙方進行酒精濃度測驗,倘若沒有,記得要提醒警方。另外,要請警察照相,要照什麼呢?關於事發過程,沒把握的儘量不要講,對方的過失則可多講,有證人或監視錄影要調,要盡快請警察或檢察官調取。

 

因此,若車禍事故發生當時沒有蒐集足夠的證據,事後雙方各說各話,對於雙方的權益反而有不好的影響,可在警察到來之前,先將肇事現場做初步的照相存證,避免現場遭到破壞,尤其是地上的煞車痕與車輛受撞擊的部位以及有車輛的刮痕等,都是必須要照相存證的。

 

此外,,將事故現場車輛或是機車駕駛的位置圖標示出來,這是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證據,縱使您沒有準備這些裝備,您也必須要在旁邊監督警察確實將這些證據存留。警察於交通事故所製作之筆錄除肇事當事人外,需對證人製作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惟詢問時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以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但在警方不在場合,如能將當事人談話過程加以錄音,有時因對方可能會承認如開車使用手機或未好好戴安全帽等均是處理案件重要細節,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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