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先行協議程序之簡介

16 Sep, 2016
國家賠償先行協議程序之簡介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向國家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若國家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此,人民應先進行協議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訴訟。此規定一方面在便利人民,使之有迅速獲得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在於尊重國家機關,使其有機會得以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並減少訟源。值得注意,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具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應儘速提出請求,以免失權。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向國家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若國家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此,人民應先進行協議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訴訟。此規定一方面在便利人民,使之有迅速獲得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在於尊重國家機關,使其有機會得以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並減少訟源。值得注意,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具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應儘速提出請求,以免失權。

 

一、如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為使國家賠償請求之慎重及明確,因此人民請求國家賠償須提出書面申請,並並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並應記載事項有: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而不合法律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申請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書可由政府機關提出格式為之)。

 

又協議之進行,不須由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親自為之,得委任他人為協議之代理人,與賠償機關協議。又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如請求人僅向其中之一機關請求賠償,由於協議結果將會影響各義務之機關賠償責任及賠償範圍,因此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而若同一事件同時有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均可能構成事故之原因,由於該等人與事件具有密切之關係,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6條)。

 

二、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

關於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而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1.檢具醫療單據。2.財物損失送修單據。3.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另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1.採取救護。2.或其他必要措施。3.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關於國家賠償金額基本上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範圍加以決定(民法第192條至195條及同法第213條至216條規定),即國家賠償所需經費,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但具體事件中,依法究竟應賠償方法或金額為何,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被害人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參照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而賠償義務機關得得由機關限定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4、第25條)。由上可知,人民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書撰擬及參與協議程序,攸關國家機關是否予以賠償及賠償額度之決定,常須具備法律專業始能撰擬周詳,因此除非案件金額較小,建議還先請教律師後再提出或參與程序,較能保障權益。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7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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