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車禍糾紛處理扮演之功能

17 Sep, 2016
律師在車禍糾紛處理扮演之功能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車禍當下及後續,大致會有:報警、送醫、筆錄、申請表單證據、申請保險理賠、和解、調解或訴訟等事項大部份人都是第一次車禍,讓車禍律師針對您的車禍做對的方式處理,讓您圓滿解決自己的車禍問題。以車禍所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車禍容易引發的糾紛,就是肇事原因的釐清和究責及損害賠償項目金額認定。律師能以豐富的執業經驗、實事求是、追求公平正義、兢兢業業維持著高品質的態度來服務客戶,車禍律師針對您的車禍事件做對的正確方式處理,讓您圓滿解決自己的車禍問題。

車禍當下及後續,大致會有:報警、送醫、筆錄、申請表單證據、申請保險理賠、和解、調解或訴訟等事項大部份人都是第一次車禍,讓車禍律師針對您的車禍做對的方式處理,讓您圓滿解決自己的車禍問題。以車禍所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車禍容易引發的糾紛,就是肇事原因的釐清和究責及損害賠償項目金額認定。律師能以豐富的執業經驗、實事求是、追求公平正義、兢兢業業維持著高品質的態度來服務客戶,車禍律師針對您的車禍事件做對的正確方式處理,讓您圓滿解決自己的車禍問題。

 

一、律師與警察訊問筆錄

實務上所見之處理交通事故警察所製作蒐集之證據,包含有處理警察職務製作之文書: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詢問筆錄、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酒測單、確認單、酒精濃度測定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現場草圖、舉發違規通知單、現場監視錄影帶等。

 

警察為了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來警察局「詢問」,然而這項通知一般認為並不是強制。警察製作筆錄係警方依據當事人陳述,對交通事故實務處理相當重要,將會作成日後肇事責任初步研判、鑑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亦容易成為以後偵審所憑據,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製作後,警方即不予提供申請或閱覽。因此務必使警方詳實記錄,甚至如果事前得以研究或諮詢交通法規,會對以後鑑定、案件處理有很大幫助,另關於監視錄影帶提出前,亦可先委由律師一同觀察後再提出,充份保障權益。

 

二、律師與車禍肇事鑑定

此部分由各地區的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初審)、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審),實務上檢察官、法官接受鑑定結果比較相當大,此份報告亦將影響刑事起訴、判決與民事賠償過失比例。現行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的判定,其實還包括了大專學術單位的鑑定,藉由教授專家們所具備的科學、論理知識進行判定肇事責任的判定。學術單位進行車禍鑑定的方法,比起警察辛苦作成的初判表,或是交裁所的鑑定意見,將帶有更具科學、論理色彩。律師事前搜集相關事證及研究諮詢交通法規,將可以協助當事人研判應如何說明案情,以取得有利的鑑定結果

 

三、律師與搜集證據

車禍相關證據可分為釐清責任及判斷損害二個方面,而釐清責任方面,如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乃係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徵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其中最為重要就是車輛行車記錄器及固定安裝之監視錄影。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因此事前搜集證人聯絡資訊成為重要搜證方式之一。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後警方所製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照片及文字記錄(現場圖)。

 

至於判斷損害方面,如車禍事故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實務上甚為重要,除儘為檢方求刑或法院量刑的依據,亦為民事損害賠償及保險理賠重要證據,因此必須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尋求教學型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出具,而事後亦可再請求出具。而關於診斷證明書記載,除醫生必須審酌本身的醫療專業,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先行研究或諮詢民事及保險理賠之實務及法規,協助醫師製作診斷證明書,以免無法獲得充足賠償。

 

四、律師與保全程序

保全程序,指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實現,兼及避免權利被侵害或防止急迫危險行為,暫時維持法律關係現狀為目的之特別訴訟程序。保全程序,係假扣押程序、假處分程序之總稱。若被害人欲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較高,在加害人沒有充足責任保險,加害人常有脫產或不願理賠之情形,這時被害人可以考慮先以先扣押對方財產,一方面作為未來請求損害賠償之準備,倘若加害人脫產成功,將嚴重損及實質獲得賠償之可能,另一方面,亦可以有先聲奪人,迫使加害人認真處理車禍賠償,然此部分具高度技術性,由律師辦理較妥當。

 

五、律師與民事調解程序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車禍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實務上多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或法院調解會進行,如果當事人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權益,此部分進行之前提,在於肇事責任之釐清,否則無法處理,而在調解過程,律師先行研究或諮詢民事及保險理賠償之實務及法規,將使調解結果合於當事人利益,且律師參與能使對造信賴度提高,促成和解之達成。

 

六、律師與刑事偵查審判或民事訴訟

車禍事故若有人員受傷,不論有無過失、是否為對方人員,一定留在現場報警,尤其,自己有過失比較大,一定先報案,以後即使真正認定有過失,律師在檢察署、法院審理可以向檢察官、法官減免責任之機會。在刑事偵查、第一審刑事程序,由於皆可由被害人撤回告訴而使程序終結,因此如何採取一切合法的可能手段,使雙方達成民事和解,成為本程序的關鍵問題。由於加害人已有第一審刑事判決可供參考,因此雙方事故發生之資訊較為透明,因此刑事第二審雖可談和解,但是將會受第一審判決結果影響,若第一審量刑不重,和解談判較困難。而民事程序,則完全取決刑事事實認定及民事賠償法規適用的結果,法律技術性較高。相較於坊間車禍處理團體,對於刑事或民事訴訟,受限於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當場直接法律協助,當事人若有律師協助,無疑將能保護己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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