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

18 Sep, 2016
車禍賠償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車禍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失,如醫療、計程車費、看護、復健等必要費用,在法律上,原則上皆得視作被害人損害,並以『實支實付』作為請求原則,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導致無形損害及預期損失,乃至精神上損害,則除了必要預估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並由法院視個別情況加以判斷。

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增加額外必要之費用,在法律上,原則上皆得視作被害人之損害,請求以『實支實付』作為原則,僅在被害人若能證明合理預支費用亦亦得向加害人求償,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要請求長期或終生之賠償。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物品之損害皆能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主要在於如何判斷物品價值之問題。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遺囑原則上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生前負擔之扶養費用。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或死亡時,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一、支出費用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增加額外必要之費用,在法律上,原則上皆得視作被害人之損害,惟此項目之請求以『實支實付』作為原則,僅在被害人若能證明合理預支費用亦亦得向加害人求償,被害人請求之項目經司法實務判決准許者多係交通費、醫療費、看護費及購買必要醫療用品所支出之費用,至具體個案中是否另有其他增加生活需要之項目,宜視具體個案而定。其賠償項目主要以下列項目: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對於醫療費用部分,係採實報實銷之作法,以請求權人提出之醫療院所單據為計算損害賠償之標準。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就所稱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費用而言,其賠償範圍固應以實際支出之費用為準,惟仍應斟酌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及實際上有無必要為據。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費用損害: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如美容費用。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要請求長期或終生之賠償,則攸關被害人是否經醫療期間後仍留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情形,其主要項目如:

 

司法實務上對於尚未就業,而無勞動收入者,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基本工資作為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對於已就業者,則以薪資所得為計算標準;至減少勞動能力之比例部分,司法實務上多係參照醫療院所之鑑定報告為據,以判斷減少勞動能力及計算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一般人要有薪資證明資料。若無,如失業者或學生之類者,可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如勞動局或主計處關於同行業收入統計及調查資料。 

 

(二)關於請求賠償之期間,被害人須提出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最好能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三)關於薪資證明資料: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勞保投保薪資等資料,倘若無此資料,可由雇主出具切結書及相關資料辦理。

 

(四)若欲請求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須提出殘障等級判別資料。

 

三、財損理賠範圍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物品之損害皆能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主要在於如何判斷物品價值之問題,司法實務上對於物之損害賠償部分,咸以行政院所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數表為計算標準,並依定率遞減法計算物之損害賠償之賠償金額。其主要項目如: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但須扣除法定折舊費用),然扣除標準可能因個案而有異。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四、扶養費用

有以行政院主計處所編制之平均每戶家庭消費性支出統計為計算標準。;亦有以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或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至其計算方式係以核定後之年扶養費,依據內政部製作之簡易生命表,查閱被害人及請求權人餘命,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算定扶養費。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遺囑原則上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生前負擔之扶養費用,但請求權人限於一定親屬,如父母、配偶及子女,而請求金額則依被害人生前扶養水準而定。

 

五、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依上揭規定,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始得請求慰撫金,合先敘明。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固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但仍應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即應審酌被害人連同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之地位、家況,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加害人、僱用人之地位,暨其他一切情事,資為審判之依據。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被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慰撫金。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或死亡時,被害人或遺遺屬則上依參照被害者、加害人之身份、地位、學識、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受害程度、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以彌補被害人精神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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