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求國賠項目及金額?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輛掉進坑洞不僅可能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更可能帶來人身傷害與精神創傷。只要損害是由政府管理不當、公務設施瑕疵所導致,就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無論是醫療費、修車費、薪資損失還是精神慰撫金,都有其法律依據可循,重點在於保留所有相關資料並依程序進行,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在車輛因掉入路面坑洞而導致人身受傷與車輛損壞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向相關機關請求多項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車輛維修費、生活上的額外支出、薪資損失、失去的機會利益及精神賠償等。首先,從法律基礎來看,國家賠償的請求依據來自於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主要是針對公務機關或公有設施因未盡適當管理義務而造成人民損害的情形,例如公路養護不當、坑洞未及時填補或警示不足等。
 
但是國家賠償法僅就構成要件有明確規定,至於賠償的範圍並未詳細規定,因此必須依照國賠法第5條的規定,準用民法有關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這其中就包括民法第216條所規定的「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以及民法第195條所規定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
 
那麼什麼是「所受損害」?簡單來說,就是原本不需要支出的費用,卻因為這次事件被迫產生的額外開銷。舉例來說,車輛因為掉進坑洞導致懸吊系統毀損、保險桿脫落,必須送修,修理費用就屬於所受損害;如果你本人因此受傷,去醫院急診、接受治療、住院觀察、甚至後續復健等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也都屬於「所受損害」的範疇。
 
另一種情形是「所失利益」,這部分則指原本預期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卻因為車掉入坑洞而喪失取得該利益的機會。例如你是一位計程車司機,因為車子損壞需送修一週,這一週你無法接單營業,所損失的營業收入就屬於可請求的「所失利益」;又例如你是業務員,本來當天有一場重要的客戶簽約會議,但因事故遲到錯失良機,導致合約破局,也可嘗試主張因而失去的經濟利益。
 
至於「精神賠償」,它其實仍被包含於「所受損害」中,只是民法第195條將其特別獨立出來規範,主要針對人格法益受到侵害,例如身體或健康受創,或因事故產生極大精神痛苦時,可以請求一定金額作為慰撫金。精神賠償最大的特點是,它不像醫療費、修車費那樣有憑有據、可具體計算,反而是一種無形損害,不會有單據、發票或明確價值可供計算。
 
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上,精神賠償的金額通常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估算,再由法院依據被害人的年齡、職業、學歷、經濟狀況,以及事故嚴重性、受傷程度與對生活的影響等綜合考量後,酌定一個合理金額給予賠償。舉例來說,如果事故造成長期慢性疼痛、心理創傷、恐懼症或憂鬱等後遺症,被害人可附上精神科或心理師評估報告,作為請求精神賠償的佐證。
 
以上說明完賠償項目後,還有一個常被忽略卻極為重要的問題,就是程序的部分。在國家賠償制度下,必須先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賠償請求,舉例來說,若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應先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國賠申請;若發生在市區道路,則應向所在地方政府如縣市政府提出。此程序是必經階段,如果你直接跳過這個階段去法院提告,法院是會以程序未完備駁回訴訟的。
 
換句話說,一定要先由機關正式回覆「不賠」或是「賠償不足」後,才可以進一步提起訴訟程序。因此建議在提出國賠申請時,應將事故現場照片、醫療收據、維修估價單、病假證明、薪資單等所有能證明損害與金額的資料一併檢附,並保留事故當下的報案紀錄、相關公務機關是否有設置警告標誌的證明資料等,以利日後無論是行政處理或法院訴訟時,都有充分的依據可以主張你的權益。
 
總結來說,車輛掉進坑洞不僅可能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更可能帶來人身傷害與精神創傷。只要損害是由政府管理不當、公務設施瑕疵所導致,就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無論是醫療費、修車費、薪資損失還是精神慰撫金,都有其法律依據可循,重點在於保留所有相關資料並依程序進行,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國賠-

(相關法條=國賠法第5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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