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的量刑通常會參考什麼?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之量刑已從過往重罰趨於個別化處理,是否達成和解、駕駛責任程度、損害大小與逃逸心態為法院裁量關鍵,實務上若能盡早提出誠意與配合,主動賠償、說明案情、消除誤解,即便成立犯罪亦有高度可能免於實際監禁,避免人生受創。反之,若消極應訴、態度不佳、甚至矢口否認與事實明顯不符,則將面臨更嚴重刑罰,呼籲駕駛人於發生事故後應主動報警、協助救護並妥善處理,才是遠離法律風險與道德責任的正道。

律師回答:

在肇事逃逸罪的量刑實務上,法院並非機械式地套用法定刑度,而是會綜合評估個案的具體情節與被告在事後的態度與作為,進行個別化裁量。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法律條文看似明確劃定量刑範圍,但實務上則會參酌以下幾項重要因素來做出決定:

 

其一,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這是法院量刑時最常考慮的緩衝因素,若被告於審理期間積極與被害人進行賠償協商並最終達成和解,不僅可以減輕被害人的實質損害,也表現出加害人真誠悔意,法院便傾向量處最低刑度,並有可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酌減刑度。對已完成和解的肇事逃逸案件,常見的量刑落點多在6月至11月不等,若符合緩刑條件則幾乎都會給予緩刑宣告。

 

其二,肇事責任的大小,即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的過失程度是否為主因或僅係次要原因。例如若被害人有重大違規情形導致事故發生,而駕駛人僅是處於被動位置,則法院認定其「肇事責任小」,也會在量刑上酌予從輕,反之若駕駛人行為如超速、逆向、闖紅燈等為直接肇因,則量刑則可能趨重。

 

其三,損害程度,包括受害人的傷勢為輕傷、重傷或死亡,亦為法院在量刑上極為重要的考量要素。若為輕微皮肉傷或可迅速復原之傷勢,加害人雖構成逃逸,但因未造成重大傷亡,法院傾向量處較低刑度。相對地,若被害人因事故喪失工作能力、需長期臥床照護或甚至死亡,法院則會衡量損害重大,從而加重刑期。

 

其四,離開現場的原因與事後是否主動投案或協助調查。若駕駛人是在高度驚慌或非惡意逃避法律責任情境下離開現場,例如擔心被圍毆、當時情緒失控,且後續主動返回現場或主動聯絡警方者,法院可能視其行為非出於隱匿、逃避心態,而酌予減刑。反之若駕駛人行為明顯為逃避責任,長期不聞不問,或甚至變造車牌、潛逃海外,則構成惡性重大,法院量刑將從嚴。

 

實務也會參考被告有無前科紀錄、是否投保強制險與責任險等。若係初犯、無其他刑案紀錄,且保險理賠機制健全,法院亦多認定其非反社會性高度危險人物,可酌予寬典。再者,對於無重大惡性或有悔意者,儘量量處1年以下刑期或給予緩刑。

 

但須注意的是,雖然法院有裁量空間,但肇事逃逸罪的最高刑度為7年,因此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若法院未給予緩刑,則被告仍須實際服刑。因此,若希望避免入監執行,最務實的做法即是儘速與被害人和解。和解書中若載明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或願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對整體訴訟結果影響甚鉅,尤對可否緩刑具決定性影響。又若量處6個月以下徒刑,雖肇事逃逸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但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仍可爭取不實際進入監所服刑之替代處分,亦為被告可努力之方向。

 

至於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案件,其量刑通常從1年起跳,常見為1年2月至1年6月之間,雖屬最低範圍,但因超過一年,依法即不能適用緩刑或社會勞動替代服刑。此時若未能提出其他有力情節,實際服刑可能性極高。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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