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被害人死亡時,請求賠償之範圍和金額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一旦造成死亡或重大傷害,雙方在賠償談判過程中應回歸理性與法律規範,並理解賠償金額的背後,不僅是數字,更代表著社會公平與情感撫慰。以誠意對話、合法途徑解決爭端,才是雙方最終能和平落幕的關鍵。若能在刑事責任處理階段即儘早提出和解,減輕加害人法律責任,同時讓被害人家屬獲得合理補償,也能達到民、刑事整合處理的良性效果,避免拖延而徒增雙方痛苦與損失。
律師回答:
當發生車禍或其他事故進入賠償協商階段時,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的認知出現極大落差。求償方往往因傷勢嚴重或心理創傷,主張的金額高達百萬甚至數百萬,主觀上認為所受痛苦與損失難以以金錢衡量,而賠償方則多傾向以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為限,只願意給予最基本的民事填補性賠償。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即使進行醫療鑑定,亦未必能立即化解金額爭議,因為除了醫療費用這類客觀可見的支出外,精神損害或扶養費等屬於抽象判定項目的賠償,仍需靠雙方協商或由法院酌定。事實上,賠償金額並非完全無所本,而是有一定的法律標準與實務範圍,建議在談判初期,雙方都應尋求具法律實務經驗人士的協助,先進行初步金額估算,再以理性角度討論合理賠償數額。
另一方面,賠償方須有認知:不應完全仰賴保險公司給付來處理一切,因為若行為人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或重傷,這些部分並不在保險範圍內,仍須由行為人親自面對。尤其在面對精神賠償(撫慰金)的部分,很多加害人常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但試想,若自己或家人遭遇同樣的傷害,是否願意以區區數萬元換取可能終生殘疾或痛失親人的痛苦?這類損害固然無法以金錢衡量,但民法提供的是一種象徵性補償,多少可減輕被害人家屬心理上的不平與遺憾。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更應理解賠償背後的社會與人情因素,並尋求雙方皆能接受的解決方式。
殯葬費
此外,殯葬費也是實務中常見的請求項目之一,屬於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中可賠償的支出。需注意的是,殯葬費不一定須由死者的直系親屬支出,只要能舉證確有支付費用的行為,即具有請求權。而金額部分則以「必要支出」為限,通常包括火化費、棺木、遺體處理、塔位、靈堂佈置等相關費用,在提起訴訟或協商時,需備齊發票與收據,以利認定與賠償。
扶養費之損害賠償
如扶養費的賠償,若被害人對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則其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扶養中斷,應由加害人負擔。此項請求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未成年子女原由死者扶養,則扶養年限可計算至成年(20歲)前一日;若是父母,則可參照內政部公布的平均餘命作為餘命年限,按年估算扶養費總額。至於金額認定,通常會參考個人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或基本生活支出標準來推估,並依年數折現計算目前應賠償的金額。若有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義務,則以平均分攤原則計算各自負擔比例。
撫慰金(精神賠償)
例如在精神賠償方面,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條雖未明確訂定金額範圍,但法院判決實務中會斟酌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的社會地位、家庭背景、傷害程度、死亡情節、雙方互動及是否有和解態度等因素,再由法官行使自由心證酌定金額。也因此,儘管同樣是親人死亡的案件,不同法官可能在慰撫金的金額上做出從80萬到300萬不等的判斷,並無統一標準。例如孩童因事故死亡,白髮人送黑髮人之情形,對父母而言情感上的痛苦極深,法院常會酌定較高金額作為撫慰,例如150萬元或200萬元,但究竟多少才算合理,仍屬個案判斷。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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