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車禍或其他事故死亡的損害賠償項目有那些?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後,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能否舉證加害人之行為違法且有過失,並與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責任明確,則可依法請求喪葬費、扶養費、醫療費、工作能力損失補償及慰撫金等。若事故情節複雜或責任未明,則雙方皆應積極蒐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尋求合理的和解或訴訟策略,讓賠償問題在法理與情理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殘疾、甚至死亡,造成被害人失去工作能力,或原本有穩定收入但因事故無法繼續工作,肇事者就必須對這樣的損害結果負責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害人或其家屬若要請求賠償,除了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之外,實務上也應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以利求償,例如醫療診斷證明、工作損失證明、薪資單、勞動能力鑑定報告等,若是死亡案件,則包括死亡證明、殯葬費用單據、家屬關係證明等。
 
關於殯葬費的部分,是屬於可請求的財產損害賠償之一。民法第192條規定,對於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即便其與死者不是直系血親,只要確實有支付殯葬相關費用,就有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實務上在訴訟或和解過程中,需要提出殯葬業者開立的合約、發票、收據等作為佐證,以證明該筆費用確實由原告支出,並符合必要性支出範圍。若超出一般合理殯葬標準,例如過度鋪張或不必要奢華,法院可能會酌減認定可賠償之範圍。
 
再談扶養費的賠償。若被害人原本對其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等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在其因事故死亡或失能後無法再履行扶養責任,其法定扶養對象則可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肇事者賠償扶養費。舉例來說,若死者是家庭經濟支柱,留下年邁無謀生能力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則這些家屬即有權請求扶養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尚有兄弟姊妹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應依照平均分擔原則進行計算,例如父母本應由兩名子女共同扶養,則一名子女死亡後,另一名子女仍需負擔其一半扶養責任,不能將全額轉嫁至加害人。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會考量扶養對象的年齡與預期壽命(可參照內政部公布之平均餘命表),同時參酌當前家庭生活水平或政府公告之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再折算為扶養年限內的總費用。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則扶養期限至其成年(18歲)為止。
 
在請求損害賠償時,肇事者也並非毫無防禦空間。如果事故雙方均有肇事責任,那麼依民法第217條所定的「與有過失」原則,法院可依雙方的過失比例,酌予減輕賠償責任。例如,雙方在事故中均有不當駕駛行為,法院依據交通鑑定結果認定,被害人負40%過失,被告負60%過失,最終的賠償金額即依此比例計算減縮。例如若原告請求金額為100萬元,法院最後僅判准賠償60萬元,這就是典型的與有過失情形。這也提醒被告方若有證據可證明被害人於事故中亦有過失,應於訴訟中提出,藉以降低自身賠償責任。
 
過失認定並不單以受害人傷勢輕重為判斷標準,而是依據當時路況、交通號誌、雙方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駕駛注意義務等進行全面性評估。法院詳細參考交通局函文與事故鑑定報告,說明閃紅燈與閃黃燈號誌下的行車優先權與注意義務,並據此認定雙方之過失比例。這樣的司法實務操作,顯示訴訟過程中不僅要有法律基礎,更需蒐集足夠事證、專業意見與佐證資料來支持主張。
 
「原告主張OOO於本件事故並無過失,被告則抗辯OOO與有過失,OOO、OOO就本件車禍肇事之過失責任比率應分別為55%、45%等語。…查系爭榮華路2段與中平路交岔路於事發當時之號誌預設為閃光運作,中平路為閃黃燈道,榮華路2段為閃紅燈道…。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OOO駕駛營大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2段往中信街方向行駛,行經榮華路2段、中平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在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致與亦疏未注意在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害人OOO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OOO因而死亡,而本件交通事故經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OOO駕駛民營公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OOO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為肇事次因…。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本件車禍之造成應由被害人OOO負擔40%、被告OOO負擔60%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之請求部分,自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