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請求賠償不可不知的大小事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事人在準備車禍賠償訴訟時,應從「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所需」、「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面向,搭配收據、證明與工作記錄來具體列舉求償金額,並與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討論實務經驗與合理範圍。法院最終會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判斷請求金額與車禍因果關係是否相當、是否必要且合理,並做出判決。透過清楚的法律依據與有力的證據整理,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也能爭取較高的勝訴機率與賠償金額。訴訟雖然繁瑣,但只要備齊資料,掌握方向,仍能有序處理、有效爭取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充滿許多眉眉角角,隨著原被告雙方來回攻防,可能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發展與變化。尤其車禍案件,因每位當事人的受傷狀況、背景條件與主張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即使是相似的案件,也會因細節而有不同的法律評價。為了讓大家在面對車禍求償時能有初步認知與準備,以下提供一套基本的判斷架構,幫助民眾初步估算可能的賠償金額,進而在與對方談判時心中有底,不至於失去立場或被誤導。
 
不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應在訴訟過程中對「損害賠償金額」有正確認知。舉例而言,若被害人因車禍而導致左手失能、無法再從事原本須靠雙手操作的工作,其勞動損害即不僅限於短期的薪資損失,而可能延伸至數十年內的減少收入。此時法院可能會參考其原薪資、職業穩定性與年齡來判斷損害程度,再搭配醫師診斷書、復健記錄、工作證明等證據,進行整體判斷與計算。
 
首先依據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文奠定了身體健康受損的損害賠償基礎,並授權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定期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加害人提出擔保。這些制度設計旨在讓受害人獲得穩定保障,也讓加害人無法拖延或逃避責任。
 
此外,民法第213條也在損害回復上提供基準。依據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若因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即使加害人無法回復被害人身體之原狀,也應以金錢方式為其補償,此即為民事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尤其在傷害案件中,身體健康的損害難以實際修復,只能透過合理金額作為替代,讓受害人得以應對未來可能增加的醫療照護支出、生活不便與工作困難。
 
當許多人在車禍中受傷時,最常問律師的就是:「我該怎麼請求民事賠償?金額到底要怎麼算?」這個問題確實是實務上最需要解答的一塊。通常一件車禍牽涉到兩個責任面向,一是刑事部分的「過失傷害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處理;另一則是民事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關係到被害人能否順利拿回醫療支出、生活損失以及精神撫慰等賠償,雖然民事程序往往比較漫長,但若能掌握好賠償項目的計算方式,對談判或訴訟時將非常有利。以下就來介紹,民事損害賠償常見的幾個請求項目與金額估算方式。
 
首先是醫療費用,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賠償項目。無論是掛號、診斷、藥品、開刀、住院、復健,甚至是出院後購買的輔具如拐杖、護腰、護膝等,只要是因事故導致而產生的必要支出,皆可列入請求項目。提醒一定要記得保留醫療收據,因為這是最直接的證明資料。
 
其次是交通費用,很多人忽略這一塊,但其實這也可以請求。車禍後通常需要多次回診、復健、換藥等醫療行為,若搭計程車可保留發票,若是由家人接送雖沒有實際支出,但也可比照計程車資合理請求,建議可參考當地交通工具費率估算,並備註於請求清單中。
 
再來是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損失(又稱誤工費),這部分通常以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為基準,若診斷上寫明「宜休養X個月」,那就可依該休養月數乘上當事人事故發生當時的平均月薪,計算出損失金額。若休養期間因復原狀況需延長,醫師會再開立補充診斷書,就以最新的診斷書為準。
 
接著是看護費用,這也是相當實務化的請求項目。若醫師診斷中有載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或「出院後仍需照顧X日」,則可依該日數乘以每日約2000元左右的看護行情費來計算。即使沒有請專業看護,而是由家人照顧,這也可依法比照專業看護費來請求,因為家人的勞務付出亦有其經濟價值。
 
更長期的損害是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若因車禍造成骨折、開刀,留下後遺症影響體力與工作表現,即使復原,也可能不如事故前那般健康,導致無法從事原本的工作或工作效率下降,這就構成勞動能力減損。其賠償金額通常以醫院鑑定結果為準,會有一個「減損比例%」,再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之年數」乘以「當時月薪」再乘上「減損比例」,得出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
 
而在實務上,法院如何認定損害金額,有多號判決可供參考。例如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指出,當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損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降低時,損害金額的估算應該從被害人原有的身體健康狀態、學歷、專業技能與社會經驗等綜合考量,不能僅以一地一時的工作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特別是若被害人為經營者或商人,其營業所得除了來自個人努力外,還可能與資本、市場機會等因素有關,並不能全數視為勞動能力所得,因此應有所區隔。
 
再如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進一步說明,對於勞動能力的損害計算,不能單看受害人當下的實際收入,因為收入本身可能受限於個人職位、公司環境或特殊經濟背景,並不完全反映其真正的勞動潛力。例如,一位因公司制度而暫獲高薪的員工,若遭車禍後失去該工作,未必能找到相同待遇的職缺。換言之,勞動能力的損害應以「一般通常情況下可取得之收入」作為標準,而非短期特例所導致的收入浮動。
 
最後則是許多人最關心的精神慰撫金,這部分在法律上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損,即使沒有財產上的實際損失,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這部分並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法院會依傷勢的嚴重程度、雙方的經濟能力、學經歷背景、家庭負擔與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評估,實務上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總結來說,若您在車禍中受傷,建議第一時間就整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交通費發票、薪資證明等,同時可與律師討論案件細節,讓專業人士協助您計算一個合理且具說服力的賠償金額。這不僅能在和解協商中占據有利位置,也能在日後訴訟程序中爭取最大可能的保障與補償。雖然法律程序繁瑣,但只要掌握正確方向與準備完整資料,依法主張權利仍有機會得到公平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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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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