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時,鈑金、烤漆是否應計算折舊?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賠償金額的判斷法院在評估車損的賠償金額時,會考量折舊,但並非所有項目都需要計算折舊,這點對於受害者非常重要需要計算折舊的項目零件更換,修理材料費(例如零件更換)需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折舊。特別是對於超過5年車齡的車輛,零件的求償金額可能僅能達到10%。三、不需要計算折舊的項目工資:工資支出屬於人力成本,與材料或零件無關,因此不需計算折舊,可以全額求償。鈑金及烤漆費用:鈑金修復和烤漆的工作屬於人工勞動,並非更換零件,故也不需計算折舊。噴漆材料:噴漆材料屬於消耗性材料,與零件無獨立價值,因此不需計算折舊。塗裝過程中的工時亦可視為工資,應全額計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的計算需要結合具體的事實與相關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在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之間取得平衡。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金額符合實際的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在車輛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會參考折舊計算的原則,但這並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計算折舊。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惟該回復原狀之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2號判決)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依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依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依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依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法院在車損的賠償金額的判斷上,會計算折舊,不會像修車廠估價單所示金額那麼多,但並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需要計算折舊,民眾在調解、訴訟前應該做功課,免得不小心喪失權益喔。
 
零件才需要計算折舊
零件更換是需要計算折舊的項目。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的價值時,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價標準,但僅限於必要範圍,例如更換零件時若以新品替代舊品,應予折舊。同樣地,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也認為,賠償車輛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為限,其中涉及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的情況,應計算折舊。因此,在實務上,折舊主要適用於零件更換的情形。當以新零件替換原車上的舊零件時,需考慮車輛的使用年限與零件的剩餘價值。例如,對於車齡超過五年的車輛,法院通常會將零件的折舊計算至僅能求償其原價的10%。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關於賠償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所以實務上會計算折舊者,係指「零件更換」而言,以新零件替換掉原本車上的舊零件,應予折舊,如果是超過車齡5年的車,零件會被折舊到只能求償10%。
 
工資、鈑金、烤漆無庸計算折
 
「惟非謂以「新品換舊品」時,皆應折舊,此須就個案視被害人是否因此受有利益而為認定。」並且,此等以新品換舊品,並非出於被害人之意思,實屬「強迫得利」而需負擔額外費用,故新換舊扣除折舊金額應予以限縮。包括是否得利須視被害人計畫而定,以及被害人因修繕而得之利益在該價值實現時再行計算。(王澤鑑,損害賠償,2017增訂版,頁204, 205。)
 
一概念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所揭示的自由心證制度相呼應,法院在審酌損害數額時,仍應就所有證據資料、財物性質與具體修繕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屬於需折舊的「新換舊」,以維持損害賠償制度的衡平性與實用性。
 
因此,對於加害人而言,在主張折舊扣抵時,應負有舉證責任,具體證明其所主張之修繕使被害人實際受有利益,否則不應當然主張減少賠償;反之,被害人在提出損害明細時,也應準備與提出足以證明損害屬性與損害後狀態之相關證據,以利法院依法審酌認定合理賠償金額,保障其受償權益。
 
然而,並非所有項目都需要計算折舊。工資、鈑金及烤漆費用在損害賠償中無需計算折舊。工資屬於人力成本支出,與材料或零件無關,因此可全額求償。鈑金則是修復車體的人工工作,其性質實際上與工資相似,亦包含在車輛修復過程中所需的烤漆工作,因此不適用折舊的原則。此外,噴烤漆所需的材料雖具有消耗性,但其性質並不等同於零件,屬於調色與塗裝的附屬材料,並不具獨立價值,需與車體結合才能發揮功能,因此也無需計算折舊。此類材料的費用通常被視為修復車輛過程中的必要開支,可全額納入賠償範圍。
 
工資本身就與材料、零件無關,是人力成本的支出,概念上不需要計算折舊,所以工資支出可以全額求償。
 
鈑金部分,實際上的性質也是工資,鈑金並不是更換零件喔,而是車體修復的人工工作,亦包含烤漆在內,所以也不需要計算折舊。
 
而消耗性噴烤漆材料,非屬零件,需另行計算調色塗裝之時間,衡情亦屬工資;且因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並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故應無再予折舊之必要。
 
在處理車輛損害賠償時,法院會依具體情況與損失類型對賠償金額進行分類計算。對於涉及折舊的零件,會依車輛的使用年限及零件的折舊比例進行調整,以避免賠償金額超出被害人實際損失的範圍。同時,對於不適用折舊的項目,例如工資與烤漆費用,法院通常會全額支持其賠償請求,確保被害人能獲得合理的補償。這種處理方式既能反映損害賠償的填補原則,也避免因過度或不足的賠償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結而言,損害賠償的計算在法律適用與實務操作中需要細緻考量,特別是在車輛損害案件中,折舊計算僅適用於零件更換等特定項目,而工資、鈑金與烤漆等費用則可全額求償。被害人在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時,應充分掌握相關規定與實務操作方式,並在必要時提供充分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以確保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合理填補損失。同時,肇事者也應解相關規範,避免在賠償過程中出現過高的經濟負擔或不必要的爭議。通過公平的損害賠償計算,不僅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促進法律適用的公平與一致性。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修理費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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