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發生車禍合理的賠償項目?又該準備哪些佐證資料?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範圍雖多元,卻也有其法律規範與邏輯,只要依據事實備妥證據,並掌握求償時效,不僅能爭取合理賠償,也可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權益受損。未來無論是肇事者或受害者,雙方若都能理性處理、依法主張,將有助於交通事故糾紛之合理解決,減少不必要的對立與誤解。
律師回答:
馬路如虎口,即使遵守交通規則,也可能因為他人的疏忽或違規而捲入交通事故,令人防不勝防。而在發生車禍後,最讓人感到棘手的莫過於肇事者不願意賠償,或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有重大落差,進而導致無法順利和解,甚至走上訴訟之路。許多人往往不了解自己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也不清楚事前應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損害。其實只要具備基本的法律觀念與準備,依法請求應有的賠償權益並非難事。
當發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情形時,我國民法第192條明文規定,加害人應對支出醫療費用、因死亡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意在保障因他人死亡而實際支出費用的第三人,使其得以請求合理補償。此外,若被害人對於第三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例如年幼子女、年邁父母等,則加害人也應對這些受扶養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規定透過第193條第二項的準用,使法院得依照聲請命加害人定期支付扶養金,並要求其提出擔保,以確保權益之實現。
緊接著,民法第193條進一步針對未致死但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的情況做出規範,若被害人因傷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此而須負擔額外生活開銷,加害人就必須對此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賠償不僅限於一次性給付,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以定期金形式給付,並要求加害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被害人長期生活所需,特別是對於年輕勞動者或需長期照護者而言,更具實益保障。
至於被害人死亡時所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4條則明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與配偶等直系親屬,即使並未因此遭受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依法律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求償金額需視雙方關係緊密程度、死亡過程的痛苦情形、家庭狀況等具體情節,由法院綜合酌定。
若是被害人雖未死亡,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並且情節重大者,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仍可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此一請求權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救濟,其特別性在於不能讓與或繼承,唯有已起訴或雙方另有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若名譽被侵害者,更得請求法院命加害人為適當的回復名譽行為,例如登報道歉等。進一步而言,此條文也準用至因親屬間的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則該親屬亦享有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
最後,針對財產上之侵害,民法第196條也未忽視對物品毀損之補償。凡是不法毀損他人財物者,即須負起賠償責任,並以該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為賠償依據。實務上若係修理可回復原狀,則多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價標準,但仍以「必要」為限,例如更換零件若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價值,維持公平性與合理性。
首先,關於車禍中可請求的賠償項目,主要可分為五大類。第一是醫療費用,這是最基本的賠償項目,包括門診看診費、急診費、住院費、診療檢查費、手術費、藥品費用,以及自費醫療器材如護具、支架等,均屬可以請求賠償的範疇。第二類是因車禍受傷後所增加的生活上必要支出,例如需聘請看護照顧日常生活的費用,或者往返醫院復健、回診、換藥等所產生的交通費。即使是由家人接送,也可比照市場行情請求一定金額。
第三是財物損失,例如事故中損壞的汽車、機車、手機或隨身物品等,這些損害通常以維修費用或估價單據來計算。若修復不具經濟效益,也可主張按市價折舊後請求補償。第四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例如因傷無法工作、請假期間未能領薪,或因殘疾導致未來工作能力降低,需依據薪資證明與醫師診斷中所載的休養期間、傷病等級來計算可請求的薪資損失。第五則是精神慰撫金,這屬於非財產損害賠償,雖無固定標準,但法院會根據傷勢程度、雙方身分背景、事故經過等多項因素綜合判斷酌定金額。
而若要順利請求賠償,被害人必須事前備妥各項求償資料。首先是由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出院病歷摘要,用以證明受傷的類型、治療過程與預後狀況;若有涉及復健或需看護等情形,也應請醫師明確記載於診斷書中。其次是完整的交通事故資料,例如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警察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可作為事故責任判斷的重要依據。
若對於事故發生過程與責任歸屬有爭議,當事人也可向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提供專業第三方意見。此外,若主張車輛或財物損壞,也要備妥車體受損照片與修車費用收據,若是手機損壞則可檢附維修估價單,證明財損金額。若要請求薪資損失,則需提供工作單位之薪資證明、請假紀錄、勞健保投保資料等,以證明自己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情緒激動實屬正常,但若能冷靜面對並及早蒐集證據,將可有效保護自身權益。實務上也建議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通報警方並要求開立三聯單,日後做為保險理賠與訴訟主張的重要憑證。同時,若肇事方態度消極或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可考慮尋求法律專業協助或提起民事訴訟,甚至於刑事偵查階段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藉由法院裁判強制取得應得的賠償。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損害證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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