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車禍須終生照顧,可否求償精神慰撫金?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家屬是否可以因親人重傷或成為植物人而請求慰撫金,實務見解仍存分歧。多數認為只要符合第195條第3項所列親屬身份,且實際上已造成生活實質重大改變與長期痛苦,就屬於「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可主張慰撫金。而少數見解則堅持必須是對身分權本體的直接侵害,才可援引該條規定。對此爭議,未來是否能透過修法明確化構成要件,抑或由最高法院進一步統一見解,皆有待觀察。實務上,若家屬希望提出此類慰撫金請求,仍應詳實蒐集證據,例如醫療證明、照護負擔紀錄、心理評估報告與家庭角色變化的證述資料,以具體呈現其生活受到的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以爭取法院在審理時能認定為「情節重大」並核給合理之精神賠償。如此一來,方能讓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立法意旨真正落實於保障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精神衝擊時的應有權益。
律師回答:
損害賠償是指對於因自身行為造成他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時,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成立損害賠償責任,需具備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不法性、過失、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損害與行為之間存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指的是加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必須具有合理而非偶然的關聯性。以車禍為例,若駕駛人因違規或不注意而撞傷行人,致其受傷需住院治療,因而產生醫藥費、看護費等支出,則這些費用與駕駛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關聯,駕駛人即應負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行人在事故前已因流感就醫,該部分醫藥費與駕駛的行為無直接關係,則無從請求賠償,這即是相當因果關係的重要限制。
在車禍事件中,若被害人因傷勢嚴重成為植物人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其家屬長期照顧、身心俱疲,是否能夠要求加害人給予精神賠償?
依據民法第191-2條規定,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對他人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駕駛人確實應負事故責任,除需負擔直接造成之財產損害(如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等),還應負擔精神層面的賠償,即所謂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所規定的精神賠償,屬於對非財產上損害的救濟,其核心目的在於保護人格權不受不法侵害。只要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並且情節重大,即便被害人沒有實際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金。而針對家屬身分的保護,第195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意味著如果加害行為對於父母、子女或配偶之間所存在的特定親屬關係造成重大侵害時,這些間接受害人亦得請求慰撫金。然而這條文的適用,一直以來存在不同的見解與爭議。以交通事故或重大意外為例,當事人若非直接受傷,而是其至親家人受到重創或成為植物人,家屬雖非法律上直接被侵害的人,卻因為必須長期照護、承受劇烈精神壓力與生活品質下降,其精神痛苦可想而知。此時,家屬是否能援引第195條第3項來請求慰撫金,正是實務與學界爭論的焦點。
從實務運作來看,主流見解較偏向於承認親屬間的身分法益因事故遭受重大侵害時,家屬得依法請求慰撫金,前提是限於父、母、子、女與配偶等五種親屬身份,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並不包含在內。這種見解認為,在父母、子女、配偶因事故變成植物人或遭受難以復原的重傷害時,其家屬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已非一般層次可比擬,且也影響家庭生活中的倫理互動、扶持關係與親密情感,因此應屬於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得以援引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舉例而言,若一位母親因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身為其子女需長期承擔看護、經濟與精神上的壓力,此等情形顯然非單純旁觀之痛苦,而是深層生活與倫理秩序的破壞。相關判決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96年度台上字第802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78號與99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等,皆支持在「情節重大」且「身分法益明確受損」的前提下,親屬可依法請求慰撫金。
然而,也有少數見解持保留態度,認為第195條第3項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特定的親屬身份權利,例如父母的監護權、配偶的配偶權等,而非單純的情感或倫理維繫。一如立法說明中所列舉的例子:未成年子女遭擄掠時,父母的監護權受侵害;配偶被性侵時,另一方的配偶權受害,這些均屬於身分權的直接侵害。因此,若車禍導致的傷害並非侵害到身分權本身,例如只是親人遭遇重傷或成為植物人,雖然家屬可能因照護需求、生活壓力而精神痛苦,仍不構成法條所要保護的「身分法益」遭受侵害。此類見解所依據之實務見解,包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以及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判決,均明示此等精神痛苦仍屬間接情感性連結,非身分權之直接侵害,因此不符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構成要件。
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定,若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致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因身分法益遭受重大侵害,例如因近親成為植物人須長期照顧,導致其生活大受影響且精神痛苦明顯者,即可請求一定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當車禍使得受害人喪失行動能力,需由家屬日夜照顧、備餐、協助衛生清潔與醫療處置,導致家屬本身身心俱疲,甚至影響原有職業或生活安排,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即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法院在判定此類精神賠償時,會綜合考量加害人與請求人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經濟狀況等要素,以及受害人傷勢、生活影響程度等具體情形,裁定適當金額。值得注意的是,這類請求通常需有具體證明資料支持,例如醫療診斷書、看護紀錄、家庭影響陳述等,以增強求償的合理性。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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