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死亡,何人有權請求肇事者賠償慰撫金範圍?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發生被害人死亡之情形,依法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人僅限於其父母、子女與配偶,且每一人均得依個別情況提出相應數額之賠償請求。此請求以非財產損害為基礎,目的在於彌補喪親所帶來的精神創傷,並不需具備具體金錢損失之證明。法院在認定金額時,會就整體情況審酌,包括家庭結構、情感依附、加害情節、雙方社經條件等。惟此類請求具有高度的個人性質與非繼承性,需由具請求資格之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方能獲得救濟。因此,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應儘早理解相關法律規範與權利範圍,適時提起請求,以期爭取合理且應有的慰撫金賠償,讓家屬在承受失親之痛時,仍能獲得制度上的基本撫慰與尊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不法侵害事件中,若造成他人死亡,法律上賦予特定的家屬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當被害人因車禍、暴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喪命時,具有親屬身分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這三大類法定近親屬,便有權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作為精神賠償。這樣的立法設計,係基於對於人身關係的尊重與維繫,認為這些至親家屬因喪失親人所承受的情緒痛苦,是值得透過金錢方式加以撫慰的。而至於誰可以具體請求,則必須回歸到法條所明定的範圍,也就是僅限於父母、子女與配偶,其他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等親屬,原則上不在此列,除非另有特殊法律依據或實務認定符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身分法益重大侵害」例外情況,方得另行主張。
針對慰撫金的金額認定,目前並無法定之固定標準或算法,多仰賴法院之自由心證與個案斟酌。依實務見解及最高法院判例,判斷慰撫金數額時,法官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害人與請求權人之親屬關係親密程度、被害人死亡對其生活所造成的心理影響、當事人雙方之身份、社會地位、教育背景、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節綜合評估。實務中,法院通常會就每一位具有請求權的家屬,獨立評估其慰撫金請求額度,例如父母各得請求八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的金額,若雙親俱在則為兩人合計;如有配偶或子女,亦可能依據家庭結構與情感依存程度,核定各自請求的範圍。這樣的判定機制,反映慰撫金作為非財產損害賠償之特性,即其衡量重點在於精神受創而非實際金錢損失,因而無法精算,但仍需有基本公平與比例原則的依循。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精神上損害賠償為一種「一身專屬權」,即僅限於具備法定資格之人於自身遭受權益侵害時提出請求。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此種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在被害人死亡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加害人已書面承諾賠償特定金額,否則即使其家屬係繼承人,也不得承繼該慰撫金請求權。此一設計反映出法律對於人格法益之重視,並維護個人精神權利不被任意轉讓或濫用。然而,若請求者本身即為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列之家屬,則其依據自身權利所提出的精神慰撫金請求,與繼承無關,仍然有效並應獲保障。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死亡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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