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時,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面對事故賠償時,不應僅停留在情緒對立或主觀認知上,而應回歸法律與實務標準,針對不同損害類型逐一釐清並適當舉證。求償方應理性提出請求金額與明細,賠償方亦不宜消極等待保險處理,更不應抱持僥倖心態。透過專業法律意見、誠意溝通與妥善準備,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縮短爭議處理時間,並在保障權益的同時,降低事故對各方生活造成的二次傷害。事故雖不幸,但若能透過合法與理性方式解決賠償問題,對雙方而言都是最務實、最能走出傷痛的解方。

律師回答:

當發生車禍或其他事故進入賠償協商階段時,最常見的狀況就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存在顯著的認知落差。在尚未完成醫療或傷勢鑑定之前,雙方本就難以就賠償數字達成共識,然而即便鑑定報告出爐,爭議往往仍舊存在。這是因為求償方多數基於自身受害或失親的情緒衝擊,主張高額賠償金,認為無論是痛苦、生活不便,還是心理創傷,都是無法以金錢衡量的;反之,賠償方則可能堅持只願負擔最低限度、符合法律基本補償原則的金額,甚至寄望於由保險公司全權支付,而忽略自身可能仍須承擔法律與道德上的責任。
 
實際上,民事賠償雖無絕對公式,但實務上確實存在一定的計算標準與合理範圍。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雙方在協商前最好諮詢有法律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依照個案狀況釐清各項損害是否成立及其金額概算,進而提高協議成功機率。此外,賠償方務必有正確認知:並非所有賠償責任都能推給保險公司。尤其事故若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保險公司雖可能承擔部分民事賠償義務,但刑事責任卻完全由行為人本人承擔,保險公司並不會替代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若最終法院判決有罪,法定刑雖可能僅為6個月以下,但一旦留下前科紀錄,其對日後生活與信用將帶來長遠影響。因此,若能主動向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甚至於刑事程序中達成和解並獲得對方撤回告訴或請求緩刑,民、刑事一併解決,反而是一種成本更低、結果更佳的處理方式。
 
在具體可請求的項目上,首先是殯葬費,民法第192條規定,無論實際支付者是否為死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只要確實支出必要性殯葬費用,皆有權請求賠償。殯葬費包括但不限於棺木費、壽衣費、靈柩車費、運屍費、喪葬會場佈置、誦經費、遺像製作等。但不包含祭祀性質之花果禮品、追悼宴席或宗教儀式中供品等部分,這些並非法律所認定之必要性開支。在訴訟或協商過程中,應檢附收據、發票等支出證明文件,以利法官認定。
 
接著是扶養費,這是針對被害人生前對第三人(如父母、子女或無謀生能力配偶)依法有扶養義務,事故發生後被害人無法再提供扶養,則此等受扶養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舉例而言,若被害人A死亡,其遺有年邁父親,但A尚有兄弟B亦有扶養義務,則A父對A的扶養費請求,應按兄弟數平均計算,亦即只能請求一半。若受扶養者為未成年子女,其扶養期間計至滿20歲;若為高齡父母,則依內政部公布的平均餘命表推估剩餘生活年限。而具體扶養金額,可參照個人綜所稅申報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各地最低生活費標準或家庭實際開支作為判斷依據。法院在審理時也會考量受扶養者生活所需與被害人之經濟能力,再扣除中間利息後做出適當裁定。
 
精神慰撫金(撫慰金)則屬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在其親人遭不法侵害致死後,即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也可請求一筆金額作為精神撫慰。該筆金額的高低並無固定標準,由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社會地位、經濟條件、事故情節、被害人與家屬的情感關係與受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實務中常見金額範圍從幾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例如若為兒童死亡案件,法院酌情判決慰撫金可能較高;反之,若加害人態度良好、事後積極協商和解,法院亦可能予以酌減。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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