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的創傷是什麼?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認定標準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創傷並非僅屬心理層面的抽象損害,其嚴重者將實質影響身體機能與生活能力,並進一步導致財產損失。實務中應充分認知精神為身體的一部分,當其受創時所生之醫療需求、照護支出、工作能力降低、家庭生活困難等,皆屬民法第193條財產損害之範疇,應與第195條所定精神慰撫金並列請求。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也應協助被害人準備具體證據,建構傷勢、生活受限、醫療支出與勞動力損失之間的因果連結,以爭取合理賠償並實現法律對於受害人權益的全面保障。
律師回答:
精神上的創傷在法律上可以構成一種損害,分屬於民法中所謂的「非財產上損害」。當個人因他人行為而在心理、情感或人格上遭受重大痛苦,即可援引民法第195條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也就是常稱的「精神慰撫金」或「精神賠償」。要成立精神創傷的侵權賠償責任,首先需確認是否有侵權行為存在,其次還需證明該行為與精神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基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例如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一旦成立,受害人即使沒有明確的財產損失,也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精神上的創傷在實際生活中,嚴重的精神損害更可能影響被害人的身體功能與勞動能力,造成具體可計算的財產損失,甚至衍生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生活照護等支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對所造成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致損害者亦同。此處所指之「權利」,不僅包含所有權、債權等財產權益,也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等人格法益,當加害人行為侵害他人之身體與精神,致使被害人出現心理失常或精神障礙,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涵蓋相關財產損失。更進一步,若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安全衛生法令等),導致他人受害者,原則上亦須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無過失。
精神創傷要被法院認定為成立的損害,通常須具備一定的嚴重性與具體性,諸如重大車禍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家暴、性侵、長期霸凌或其他使人陷入恐懼、焦慮、憂鬱等病態狀態的事件。法院會根據多項事實綜合判斷,包括受害人是否出現失眠、驚嚇、抑鬱、社交困難、工作能力下降等情況,甚至會參考精神科醫師出具的診斷報告或心理鑑定意見來協助認定精神損害程度。
再者,民法第193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若因此造成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導致其生活上支出增加時,加害人應對此一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這條文的重要意涵在於,當精神創傷嚴重至足以影響正常生活功能或勞動能力時,其損害就不再僅止於抽象的心理痛苦,而可能具體轉化為長期失眠、焦慮障礙、恐慌症、重鬱症、甚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使得被害人無法工作或需持續醫療照護,此時不僅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也能依據第193條請求包括薪資損失、就醫費、心理諮商費、照護人力支出等實質損害。
精神損害之具體化,在現實中並不罕見。例如某人在車禍後雖無骨折或器質性傷害,但由於目睹血腥場面或受到極大驚嚇,而導致日後出現嚴重的焦慮症狀,甚至需服用抗焦慮藥物或接受長期心理治療,致使其無法正常回到職場,其間薪資損失、醫療花費、交通支出等都屬可計算的財產損害。此類情形之下,即使肇事者主張精神創傷無形難證,法院仍可藉由心理醫師之診斷書、診療病歷與社工報告等輔助證據,認定因果關係與損害事實,據以命其賠償。
此外,民法第193條第2項特別賦予法院於當事人聲請下,可裁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損害賠償,亦即考量到有些損害具有持續性與長期性,如被害人未來數年都需依賴心理醫療與照護,法院可命加害人定期每月支付照護金或生活補助金,並得命其提供擔保,以確保賠償能長期履行。這種制度設計正是考量精神創傷所造成的實質困境,並提供被害人更穩定、持久的補償支持。
在非財產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方面,民法並未設定明確的金額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個案情況自由裁量,考慮的要素包括侵害行為的性質、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受害人承受的痛苦強度與時間長短,以及雙方的年齡、身分地位、經濟條件與社會背景等。舉例來說,若因重大交通事故導致重傷住院數月,接受數次手術並長期復健,法院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時,除了參酌醫療費用與傷勢程度,也會考慮受害人是否因此無法回歸原本生活、職涯或社交功能。另方面,若受害人原先已患有精神疾病,則法院可能會考量該病與事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明確,以判斷該事件是否為主要原因。此外,被害人提出高額慰撫金的請求,若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或其主張明顯與事實嚴重不符,法院仍可能酌減賠償金額。實務上有案例顯示,被害人索賠數百萬,法院卻僅判賠數萬元,即為此種情況。
為協助法院作出合理判斷,專業證人如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的報告扮演重要角色。這些證明不僅有助於呈現精神損害的具體狀態,也能幫助法院了解事件對受害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實質影響,舉凡無法上班、家庭功能失調、情緒障礙等,都會影響判決金額。雷皓明與張學昌的相關研究曾提到,法院對於精神創傷的評估往往缺乏一致標準,因此在訴訟中,原告若能完整提出診斷書、病歷、心理評估報告、親友證詞等輔助資料,將有助於提高慰撫金獲准的可能性。此外,在參考國內實務判例時,可以發現精神賠償金額落差極大,例如同樣是車禍導致手術住院,有人獲判10萬元,有人則僅獲判3萬元,顯示精神損害仍是依個案斟酌,無統一行情。即使如此,有些法院亦會參考地方政府的國家賠償計算基準、保險理賠標準、或勞工失能給付比例來進行類比與估算,以提升裁量的客觀性與一致性。
此外,若被害人是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家屬遭受重大損害而導致精神痛苦,在特定情況下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以身分法益遭侵害為由,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但需注意,兄弟姐妹或其他旁系親屬並不包括在該條所列範圍內,因此實務上無法主張精神賠償。總結而言,精神創傷若要成立為可賠償的非財產損害,需具備具體行為侵害、明確的精神損害表現,以及合理證據證明雙方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賠償金額則依法院裁量,以個案具體情節綜合判斷為依據,無固定公式,也難以憑空喊價,因此建議受害人應務實準備相關證明與求償依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其可行性與合理範圍,方能有效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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