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罰單,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能否停止執行?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交通罰單的不服,從陳述意見、聲明異議到抗告皆有一定之程序可循,唯各程序之間是否具有「停止執行」的效果,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僅向原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在未裁決前確實可暫不繳納罰鍰;但若已進入聲明異議並遭法院裁定後,即使提起抗告,也須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方能避免罰鍰立即執行。對於當事人而言,須特別留意這些法律程序之差異與時效規定,以免因程序誤解而喪失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當民眾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而不服舉發事實時,可以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陳述,這項制度設計旨在保障民眾的陳述意見權,避免行政處分草率成案,也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即行政機關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在尚未裁決前,當事人只要依法提起陳述,即可暫時不繳納罰鍰。實務上,許多民眾誤以為收到罰單後就必須立即繳納,但事實上若有具體理由或事證主張罰單錯誤,可透過申訴或陳述管道予以反映,以爭取撤銷或更正不當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行為人接獲罰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法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定。究其實,處罰機關之裁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即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條例第9條即貫徹此意旨;蓋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本有依職權撤銷之權利,以達依法行政之目的。所以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可暫不繳納罰鍰。 
 
接著若處罰機關仍作成裁決,且當事人不服該裁決,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此類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辦理,由法院審查是否撤銷或維持原處分。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之案件,會以裁定的方式作成結論,當事人若不服該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須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亦即即使提出抗告,原本的裁定仍然有效,除非法院另為停止執行的裁定。根據該條規定,原審法院得於抗告法院裁定前,以裁定暫停執行處分;同時,抗告法院本身也有權裁定停止原裁判之執行。因此,如果當事人於聲明異議階段被裁定應繳納罰鍰,而不服該裁定進一步提起抗告者,若欲停止罰鍰之強制執行,應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否則在抗告審查期間,執行仍可能繼續進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89條規定,法院受理聲明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事故-交通違規-救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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