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得開遠光燈?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遠光燈是一項有效且必要的夜間行車輔助設備,但其使用必須受到情境限制。根據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在會車或前方有車輛的一百公尺範圍內,駕駛人應切換為近光燈,以防止他人視線受阻,造成交通事故。對向或同向車輛在夜間被遠光燈直射,不僅會產生眩光,更可能使人短暫失明,形成重大危害。因此,用路人應時時自律,自我提醒,在適當的時機合理使用遠光燈,才是維護自身與他人安全的基本素養與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開車經驗中,許多駕駛人應該都曾遭遇對向來車燈光直射、刺眼難耐,或是在夜間駕駛時被後車高亮度的車燈反射在後照鏡中造成不適,這些情形往往都是因為他人錯誤使用「遠光燈」所致。雖然遠光燈的設計目的在於增加駕駛人在夜間的行車視線,提供更遠距離的照明,有助於提早察覺前方路況、行人或障礙物,提高行車安全,但若未依規定使用,反而可能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的危險,因此法律對於遠光燈的使用有明確限制。
 
什麼情況不得開遠光燈? 
遠光燈雖能提供更好的照明視野,但在夜間若與對向車輛會車,或在同向車道中前方一百公尺內已有其他車輛時,便不得使用遠光燈。這樣的規定乃基於保障彼此視線不受干擾,以防止因燈光眩目而導致交通事故。例如夜間駕駛途中突然遭遇對向車開啟遠光燈直射,會導致眼睛瞳孔快速收縮產生眩光效應,使駕駛人短時間內無法看清前方路況,進而產生錯判、誤踩剎車或方向盤偏移等風險;同理,當後車開啟遠光燈貼近行駛時,也會因後照鏡反射造成前車駕駛人無法正常觀察路況,極易引發危險。除上述情況,其他如行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候昏暗或視線不佳時,也應開啟頭燈並適時切換近光與遠光燈,依實際路況作出正確判斷。
 
在車輛的燈光使用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及道交條例第42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又若是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又,所謂的「依規定使用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其中的第六款即規定,在夜間與其他車輛會車時,或同向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也就是說,在上述兩種情形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值得一提的是,遠光燈本身並非禁止使用,而是強調應「適當」使用。當道路昏暗、人煙稀少,且確認無對向或前方車輛時,即可開啟遠光燈增強視距,保障自身安全。但若僅顧及自身視線清晰,無視周遭車輛感受,甚至持續使用遠光燈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則可能構成違規。尤其是夜間多車並行或於山區、轉彎路段時,應更審慎使用遠光燈,避免造成潛在危險。實務中,有駕駛人主張自己只是為看清楚路面而使用遠光燈,並未故意干擾他人,但依法而言,只要構成規定中「不得使用」的情形,即使無主觀惡意,仍屬違規,可被依法開單裁罰。為確保自己與他人的行車安全,駕駛人應熟悉法規,謹慎使用遠光燈,勿因一時便利而忽視其帶來的風險。

-事故-交通違規-遠光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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