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交通罰單?如何是好?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眾面對交通罰單不必只能吞忍不平,只要理據充分、證據明確,就有機會透過法定程序還自己一個公道,也能減少不必要的金錢損失。因此,面對罰單的第一步,不是驚慌或抱怨,而是冷靜檢視事實真相,確定是否真有違規,若心中存疑,則應依法提起申訴,用制度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當生活已經緊繃,每筆開支都得精打細算時,若突然收到一張交通違規罰單,這筆突如其來的支出對許多民眾而言無疑是一場災難,不僅可能打亂原有的財務安排,也往往令人心煩意亂。然而,難道警察開出來的罰單永遠都正確無誤?我們只能默默承擔,忍氣吞聲嗎?其實並不然,如果民眾有合理懷疑或具備有利證據,完全可以依法據理力爭,提出申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接獲交通違規通知單(也就是俗稱的紅單)之後,如果覺得自己確實違規,無話可說無言申辯,即在30天之內,依據指定之方式、至指定之處所,如數繳納罰鍰。
但若實在心有不平,對於處罰內容有話要說,依據上開規定,可於30日內,以書面向處罰機關(也就是開單舉發的警察單位)提出申訴。舉發之交通分隊所屬之分局即應製作裁決書。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應到案單位是交通裁決所,上開申訴書則應向裁決所提出,再由裁決所決定撤銷罰單或製作裁決書。
當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後,若認同罰單內容,便可於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如數繳納罰鍰以結案;但若對舉發事實有所異議,也可以在同樣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處罰機關提出陳述意見。若未在期限內處理,則處罰機關可逕行作出裁決。民眾如果選擇申訴,應依紅單上所載「應到案處所」辦理,通常是交通事件裁決所或違規地點轄區的交通分隊。
若裁決所為指定單位,則應向裁決所提出申訴,該所會審核後決定是否撤銷罰單,或進一步製作裁決書。收到裁決書後,如果覺得申訴未被接受,仍不服處罰內容者,得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三百元。若法院裁定維持原裁罰,而民眾仍感不平,則可自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繳交七百五十元的裁判費,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裁決書之後,覺得精疲力竭無力再為主張爭辯的人,可以直接繳納罰鍰,但如果對陳述意見(申訴)不服實在不願意認賠事的,還是可以繼續救濟的。
無論是申訴、提起行政訴訟或上訴,都不能只是口說無憑,必須具備具體且明確的理由與證據,說明為何認為處罰不當,例如警方執法程序是否有瑕疵、交通規定是否有更新而未即時反映、或是實際上並未違規等等。若能舉證得宜,有時確實能夠爭取到撤銷處罰的結果。舉例來說,若被誤開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但當事人擁有行車記錄器影像可證明起步時為綠燈,僅因通過路口時變燈而遭開罰,就可以據此提出申訴;若裁決所未予接受,也可再進一步提起訴訟,爭取撤銷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也就是說,對於申訴回覆結果還是憤恨不平的人,可以寫好起訴狀,繳納裁判費300元,主張應撤銷原處分,而向地方法院之行政法庭提起訴訟。
對於維持裁罰的不利益判決感到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所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得在20天的不變期間內,提出上訴狀,繳納裁判費750元,而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上訴。
不論是向處罰機關或裁決所提出陳述意見(申訴),或收到裁決書後提起行政訴訟,都不能空泛指責,必須有本有據,敘明警方執法程序或採證瑕疵、規定已經更改、或是自己確實沒有違反之舉等,也許就可翻盤,避免荷包失血。
舉例來說,假如收到闖紅燈的罰單,可以提出自己的行車記錄器,以證明起步時仍是綠燈,雖於行駛至路口中段時號誌已有變化,但以闖紅燈評價並予以處罰仍非適法,而分別為申訴、對於裁決書不服而起訴、對於判決書不服而上訴等救濟程序。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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