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門口被別人車子臨停阻擋,屋主該如何反制?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屋主家門口為合法車庫出入口且畫有紅黃線,可透過報警方式,請警方依道路交通規定進行開單或拖吊處理;若係私人用地,則可主張正當防衛,自行處置,但應留存完整紀錄並避免損壞對方車輛;而若僅張貼警語或以物品佔用公地則應謹慎避免違法。合法維護自身權益,是所有民眾應學習的基本常識,遇到臨停擋路的情形,應本於法治精神理性處理,不可逞一時之氣而違法反制。最終仍建議屋主若常面臨此困擾,可向縣市政府申請劃設禁停標線,或申請認定為合法車庫,提供警察單位執法依據,才是長遠有效的解決之道。

律師回答:

自己家門口被別人車子臨停阻擋,應如何反制,屬於不少民眾切身困擾的問題,常見情形包括回家時發現家門或車庫前方被陌生車輛堵住,甚至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導致屋主無法將車輛開入或開出,不僅生活受影響,也引發法律疑慮。
 
若該停放車輛確實妨礙他人出入,屋主可報警請警方前來取締,警方也有權依法開單或拖吊。但須注意,警方是否認定構成「顯有妨礙」常具裁量空間,若現場情況不明確,警察可能不予處理。倘若屋主事先向地方政府合法申請在家門口或車庫出入口前劃設紅線或黃線,則一旦有車違規停放,即構成明確違規,警方將可立即依法舉發。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車輛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輛通行之處不得停車。若駕駛人將車輛停放在他人家門或車庫出入口前,即可能構成妨礙通行之違規情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違者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不過現實生活中,警察在取締此類將車輛違規停放別人家門、車庫門前案例時,通常是在家中出入口、或是已向建管處「合法」申請設置為車庫的通道前,在公有土地上隨意停車造成阻礙者,此種情況下警方才會通知車主駛離,若無法通知到車主,警方得視有無構成妨礙人、車通行的具體違規事證而為處置,如果確實構成違規狀況,此時警方才會依法進行開單或拖吊。必須具備「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情況,此時才屬於違規停車,受到妨礙的民眾才可以向警方申請拖吊或開單。
 
但問題是,是否達成「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屬於一種不確定概念,經常見仁見智,法規也無法明確羅列什麼樣的停車算是「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假使警方認為未達「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標準,員警到場也未必會進行取締措施。
 
不過如果屋主已經向縣市政府申請在家門、車庫門前繪製紅黃線,這就是一種明確防止他人將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車庫前的措施,倘若自己家門口已經畫上紅線、黃線,卻又遇到別人違規停車,此時就可以報警處理。
 
屋主反制
住戶在門前擺放盆栽、自行車、桌椅等物品試圖防止他人停車,若此舉為長期占用公有道路空間,即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主管機關得責令即時排除並處以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因此即使出於保護自家車位的目的,也不可任意擅佔公共道路空間。
 
若違停車輛是在私人土地上,例如私有車庫前的通道而非公有道路,警方則可能以「屬民事糾紛」為由不予處理,但屋主仍可主張民法第149條所定的正當防衛規定,若違停車輛已妨礙權利行使,且行為為即時阻卻不法侵害所必要,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屋主可自費請拖吊業者將違停車輛移置,但應注意全程蒐證、錄影留存拖吊過程,並避免對車輛造成毀損,否則將可能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訴訟風險。
 
許多住戶也會在自家門口張貼「請勿停車」、「後果自負」等警語,然而若該路段屬於公有道路,此類標語並無法律效力,反可能涉及違法,例如加註「如任意停車,若遭損毀概不負責」等語句,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恐嚇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切勿因憤怒情緒而書寫具恐嚇意味的標語張貼於公共空間。
 
住戶若希望在自家門口避免他人違停,應循合法方式申請畫設禁停標線、設置告示,並配合報警處理,避免以不當手段干擾公共通行秩序。整體而言,住戶對門前空間的使用雖有實際需求與情感訴求,但仍應遵循現行法律規範,若遭遇違停問題,建議蒐集證據、依法報警處理,避免自行移車或以不當標語阻嚇,以免衍生爭議或觸法風險。

-事故-交通違規-違停

(相關法條=刑法第305條=民法第14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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