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交通違規檢舉?遭到檢舉如何申訴或陳述意見?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檢舉制度是為了補足警力不足而讓全民參與交通監督之設計,對於檢舉證據的重點在於內容真實且足以佐證違規事實,而非影像設備本身是否經檢驗。因此,若遇檢舉,應就檢舉內容本身釐清事實與法律爭點,依法處理,切勿誤信謠言或轉移重點,導致喪失原有救濟機會。申訴機制與檢舉制度是現行交通管理秩序維護的兩大管道。申訴機制提供被誤罰者救濟機會,檢舉制度則是公民監督工具,兩者各有功能。

律師回答:

近年來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等方式檢舉交通違規行為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何檢舉?被檢舉人是否可以主張檢舉人所使用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因此檢舉無效?
 
檢舉方式:
實際上,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其相關細則規定,對於檢舉所用錄影或攝影設備,並無要求必須經過特定機關檢驗合格,這類說法並無法律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民眾檢舉違規行為時,須於違規行為結束後七日內,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並敘明檢舉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與電話等個人資料,並詳述違規發生的地點、日期、時間、具體違規內容,以及違規車輛的牌照號碼、車型或辨識特徵。如有相關證據資料(如照片或影片),亦應一併檢附。
 
這些規定並未要求檢舉所依據的影像設備必須是特定廠牌、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或具備特定認證的設備。換言之,只要影片清楚呈現違規行為,並能作為辨識違規事實的證據,即可被作為行政裁罰的依據。
 
以目前實務操作而言,交通主管機關與警方會所送達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是否構成違規事實,若認定檢舉屬實,則進一步進行處罰,並通知違規人繳納罰鍰。若違規人不服處分,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於接獲通知單後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未陳述或逾期未繳納罰鍰,機關仍可逕行裁決。
 
舉例來說,若有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拍攝的影片作為檢舉證據,警方與交通裁決所會審酌影像是否清晰、時間與地點是否一致、是否能明確辨認車輛牌號及違規內容,而非審查記錄器設備本身是否經過檢驗合格。因此,所謂「未經檢驗設備之檢舉影片無效」的說法屬於錯誤資訊,並無法律依據支持。若當事人確實未有違規行為,或認為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應循正當程序提出陳述或申訴,而非將焦點放在檢舉工具是否合法。
 
交通裁決機關在處理違規檢舉案件時,亦會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不會因為檢舉影片來自民眾而降低證明標準。若確有疑義,當事人應提出具體事證加以反駁,而非僅以形式要件攻擊檢舉效力。最後,若收到交通裁罰通知並欲申訴,可在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也可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主張事實錯誤或證據不足。
 
檢舉獎金:
另一方面,民眾也常問檢舉交通違規是否會有獎金?一般如違規停車、未打方向燈等常見違規行為並不會發放獎金。但若檢舉行為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列如蛇行駕駛、嚴重超速、迫近或急變車道、任意急煞等危險駕駛行為,且經查證屬實者,則可依第91條規定,獲得各級警察機關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所發放的獎勵,可能為精神獎品、獎狀、錦旗、優良駕駛人標幟等形式,並非現金獎勵。
 
個人資料保護
至於檢舉是否會曝光個人資料?這是許多檢舉人擔心的重點。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不得洩漏檢舉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聯絡方式等。若因主管機關疏失導致個資外洩,讓檢舉人權益受損,檢舉人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若經查證是特定公務員故意洩漏檢舉人資料,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個資法第41條與第44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檢舉制度在法律層面上設有保障,民眾可安心檢舉違規行為,無須過度擔心報復性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交通違規的舉發,並非所有形式的證據都會被採納,例如影像資料必須清晰可辨識違規事實,且提交時限應在違規結束七日內送達,否則檢舉可能因逾期而不受理。此外,檢舉文件應包含違規地點、時間、車號、違規情形詳細敘述等內容,若內容過於模糊或無法辨識,交通機關仍得駁回該檢舉案件。
 
申訴或陳述意見?
將對交通罰單提出異議的行為之「申訴」,但在法律上正確名稱應為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當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後,如果認為罰得不合理或事實不符,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原處罰機關,也就是各縣市的交通裁決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提出陳述時,應準備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陳述書(需載明理由、姓名、車號、罰單號碼、聯絡電話與地址)、採證照片或其他證明資料,若是代他人提出還需附上委任書。倘若陳述後該機關仍維持處分不變,
 
而當事人若對裁決結果不服,依據該條例第87條規定,可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規定,起訴時僅須繳納新臺幣三百元之裁判費,即可啟動行政救濟程序。實務上,被檢舉人若主張「影片設備未經檢驗,證據無效」,並不會因此推翻交通裁決機關的處分,除非另能證明該證據為偽造、拼接、竄改或有重大瑕疵,否則單憑「設備無檢驗合格」無法作為撤銷罰單的理由。

-事故-交通違規-檢舉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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