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報廢後可以再行駛於道路上?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報廢車輛一經註銷,即不得再上路行駛,否則不僅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還可能遭遇高額罰鍰與車輛沒入的風險。車主應謹守法律規範,確保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切勿心存僥倖,將已報廢之車輛重新使用於公共道路上,否則後果嚴重,實不足取。
律師回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或機車經依法辦理報廢或註銷後,若仍上路行駛於公共道路上,不僅違反法令規定,更會遭受相當嚴厲的行政處罰。
實務上,許多車主於完成報廢程序後,可能誤以為只要車輛本身仍堪使用即可繼續行駛,卻忽略了「報廢」或「註銷」具有法定效力,代表該車已從合法道路行駛車輛的名冊中除名,任何再度上路的行為均屬違規。在行政實務操作上,報廢程序完成後,監理機關會收回並註銷該車的行照、牌照,同時產生報廢紀錄,此紀錄將同步登錄於監理系統中。
因此,一旦該車仍繼續於道路上行駛,警察機關查獲後可立即舉發並沒入車輛。依法,違規行駛報廢或註銷車輛者,汽車所有人將被處以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罰鍰,並可將該車輛直接沒入銷毀,不予返還。這項規定目的在於防止非法車輛流竄於道路上造成安全隱患,也有助於維持車籍管理的正確性與交通秩序。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規定,汽車報廢,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當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時,可檢附車主身分證件、行照、車牌、代辦人身分證至公路監理機關,繳清車輛所積欠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後,辦理車輛報廢。
至於報廢車輛的定義與流程,當汽、機車因車體損壞嚴重、經濟上無修復價值,或因環保汙染標準不合規而不宜再行使用時,車主得申請報廢,並配合完成車牌繳銷、車體回收、文件備案等程序。車主申請報廢時,需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須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或營利事業則應附上登記證明影本。
此外,須檢附行車執照影本、監理機關開立之報廢或註銷異動記書、以及車輛定期檢驗完成之佐證文件等。若車主同時申請政府提供的報廢補助,尚須備妥車主存摺封面影本,以供電匯撥款使用。
上述資料備齊後,由監理單位受理,並完成車籍銷除及牌照註銷程序,車輛自此依法不得再行駛於道路上。若有人於完成報廢登記後仍行駛該車,將屬「非法使用已報廢車輛」,構成重大違規事實。
此外,若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其已喪失合法行駛資格,車主將無法主張任何正當駕駛理由,其責任將因此加重,並可能影響強制險與任意險的理賠範圍。
多數保險公司會依據保單條款主張免賠,理由為保險標的本身已喪失保險適格性。此一風險對於車主或駕駛人而言相當重大。因此,若有車主欲將原報廢車輛重新上路,應依規定辦理「復籍」手續,重新檢驗、申請新牌照,並完成保險登記,否則皆不得任意上路。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違規報廢車輛行駛於道路,並非因原車主主觀惡意,往往是轉售過程中未妥善辦理過戶、買賣雙方未確實瞭解報廢車不得上路之法令。為避免無意觸法,民眾若有購車或報廢計畫,應詳閱監理規定,或可向地方監理站洽詢,以確保程序合法完備。同時,若遇到購得報廢車輛而不知情情形,仍應及時停止使用並重新確認該車之車籍狀態。
-事故-交通違規-報廢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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