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或駕駛,誰該繳交通違規罰單?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罰單應由誰繳納,應回歸法律上「行為人歸責原則」,亦即誰實際實施違規行為,誰就負擔法律後果,車主不當然須負全責。實務中車主如非實際違規者,應於法定期間內主張並提出證據,否則恐被推定為有過失並負責繳納罰單。此一制度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性,亦提醒用路人與車主應妥善保存與使用人相關紀錄,並於涉及轉讓、租賃等情形即時處理登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交通違規罰單究竟應由誰負責繳納,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違規當下究竟是車主本人或實際駕駛者所為,若不釐清責任歸屬,恐導致處罰不公。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處罰對象應為「行為人」,也就是實際從事違規行為者;第85條更進一步揭示違規責任歸屬的程序與條件。若受舉發之人認為違規行為並非其所為,應於「舉發違規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提出聲明,並檢附能證明他人為實際違規人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契約、駕駛人資料等,由處罰機關另行通知該應歸責人到案處理,否則將仍由原受舉發人處罰,也就是車主自負法律責任。
 
此條規定凸顯行政機關處罰必須建立在可歸責的基礎事實上,而非單憑車籍資料登記的所有人身分即任意開罰。亦即,當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時,仍應探究實際駕駛人是否為違規行為的真正實施者。
 
至於車輛租賃的情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未明文排除租車公司處罰義務,但實務上因監理機關僅掌握車輛「所有人」資訊,舉發程序常先針對登記所有人開單,亦即租車公司為受處罰對象。然而,若租車公司於受舉發後提出租賃契約、租車人證件與聯絡資料等佐證資料,即可依第85條規定將責任移轉至租車人。
 
反之,若未及時主張或提出證據,則仍有可能成為最終處罰對象。因此,不論是租車公司還是個人車主,若非自己實際駕駛,應於通知期限內妥為舉證,避免承擔非本人所為之違規後果。至於買賣車輛未即時過戶者,也可能因監理資料仍顯示原車主,導致違規罰單由前車主承擔,因此車輛轉移應即刻辦妥過戶登記,或保存書面證據如買賣契約、交車紀錄、對話紀錄等作為未來舉證資料。
 
在特定情形下,如處罰內容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規定,該行政處分不會因車輛後續過戶、設質、出租或租賃終止而消滅,也就是說即使車主變更,仍應繼續執行處罰,因此購買二手車輛時,應主動查詢該車是否有未執行完畢之處罰紀錄,否則可能購得有處罰瑕疵之車輛,影響使用與權利。
 
此外,依同法第85-4條規定,若違規者為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不具法律責任能力,將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處罰,意在防止藉無責任能力者從事違規,亦強化家長與監護人之教育與管理責任。另依第85條第3項規定,對於逕行舉發案件或涉及連帶處罰之案件,法律推定受舉發人或相關人員有過失,除非能舉證自身未過失,否則原則上推定其應受處罰。此制度設計雖有利行政效率,卻也須保障人民陳述意見與舉證之機會,否則將易形成「登記即連坐」的不公現象。

-事故-交通違規-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

瀏覽次數: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