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人被開罰單,應如何處理?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車主收到非本人所為之罰單,務必在收到通知後主動與開單單位聯繫,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並要求改正處分對象,必要時可透過申訴與聲明異議途徑救濟;而日後如需借車予人,也應謹慎記錄與保留可資證明之資料,以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當自己的機車或汽車借給他人使用後,被舉發違規甚至開出鉅額罰單,卻非出自本人行為,這樣的狀況確實讓許多車主感到困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若是車主收到違規罰單,但實際違規人為他人,則車主有權利在通知單上所載的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資料,請求由真正的違規人負擔責任。
 
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提出這些資料,處罰機關會認定車主即為違規人,依法處罰車主本人,甚至將違規紀錄記點或吊扣車牌。因此,若確定是他人使用車輛導致違規,務必在時限內提交說明與證明文件,例如借車時的對話紀錄、監視器影像、借車人本人的自白等,以利處罰機關重新認定責任歸屬。
 
道交條例第9條規定,車主若接獲違規通知單,有兩種方式處理,一是接受處罰並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結案,另一種則是對罰單內容提出不服意見。若選擇提出異議,則應在三十日內向開單機關提出「陳述意見」,表明不服事由並提供相關資料。經處罰機關審查後,若認為罰單無誤將會開立「裁決書」,此時當事人仍可在收到裁決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聲明異議」,須附上裁決書影本、罰單與具體異議理由,並以司法狀紙遞送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提起聲明異議並不會自動停止處罰機關對罰鍰的執行,因此在聲明異議期間,仍須先行繳納罰款,否則可能會因逾期未繳而被吊銷駕照、車牌,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此外,所謂的「雙倍罰單」其實並不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加罰制度,而是由於同一違規行為在不止一個時間點或地點被連續舉發,而產生多張罰單,因此若車主未及時處理每一張罰單,可能會被認為持續違規或未依通知出面處理,從而衍生更高總金額的處罰。因此,遇到罰單應立即確認違規事實,若為借車導致,務必向監理機關提出應歸責他人之證據。為避免誤會與法律責任的發生,借車行為最好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書面借據、對話記錄、通訊軌跡等,也可要求借車人事後共同簽署聲明書,確認違規係由借車人所為。
 
此外,若借出車輛長期未使用或不知去向,也應考慮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失、註銷或停止使用登記,以防止無限期累積罰單責任。至於許多民眾誤認為「不簽名就不算數」,其實道交條例對於「逕行舉發」的相關規定,車主即使未親自收取或未簽名,只要通知程序符合法定形式,仍然視為已送達並生效,這是為了避免實務上因駕駛人拒收、規避責任而導致法規難以執行的情況。
 
因此,即便不是自己行為,若名義上是車主,法律上仍負有舉證責任與處理義務,若不及時處理,後果將由車主承擔,甚至影響到強制險、車輛驗車與換照等後續行政程序的順利進行。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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