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裝載貨物什麼注意事項?違反有何交通違規責任?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的設計,不僅僅是針對單一行為的懲處,更反映出對整體道路秩序與交通安全的重視,透過明確規範與嚴格執法機制,促使運輸業者、車主與駕駛人提高法治意識與自主管理能力,並有效降低違規裝載所可能引發的公共安全風險。

律師回答:

法規對於載運貨物之規範,從普通道路延伸至高速公路,涵蓋車輛種類、貨物型態、綑紮方式與應隨車攜帶之證明文件等,皆有明確要求。貨車駕駛人若違反規定,不僅可能面臨高額罰鍰,更可能因貨物掉落造成他人傷亡,進而涉入刑事責任。
 
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與自身權益,駕駛人應充分理解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於載運前詳加檢查綑紮狀況,尤其行駛高速公路、穿越長隧道或氣候惡劣時,更應提高警覺。交通部與公路主管機關亦會不定期實施路檢,針對高風險路段與時段加強稽查,避免貨物掉落釀災。最終提醒,安全載運不僅是駕駛的責任,更是對自己與所有用路人的基本尊重與保護,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貨車若未妥善綑紮貨物即行駛上高速公路,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與公共危險,對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子法已有明確規範。
 
依該條例第30條,凡貨車裝載貨物不穩妥,於行駛中顯有危險者,汽車駕駛人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所謂「不穩妥」,指貨物堆置不平穩、未用繩索牢固捆綁或未覆蓋,導致在車輛行駛時可能滑動、飛散或滲漏,而一旦造成交通危險,即符合違規要件。
 
此外,條例亦針對其他裝載行為進一步規範,如裝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且未依規定領有臨時通行證者;所載貨物有滲漏、飛散、氣味惡臭等情形;貨車駕駛室或前座乘人超過核定人數者;車廂以外載人或貨物上附載人員,這些皆屬明文禁止,並可處罰鍰。若裝載物品屬危險物,則應具備臨時通行證、罐槽檢驗合格證明及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否則也可依第30條處罰。
 
針對慢車部分,條例第76條亦有類似規範,如超載、載貨不結實、未緊靠路邊裝卸或載運危險物品未嚴密封固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此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汽車裝載貨物時應遵守包括載物穩妥、物品捆紮牢固、車門良好關閉等要件,不得使車廂外載人,並不得讓貨物遮蔽號牌與燈光。
 
小型汽車若使用車頂或後側置物架,其裝載物亦需固定妥適,不可超出規定長度與高度限制,否則亦屬違規。若車輛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時,亦應依指示停車過磅,不得擅自避規。
 
至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部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進一步規範貨車載運行為,明定貨物須嚴密覆蓋並牢固綑紮,載運砂石等粒狀物品者,不得超出車廂高度;運送動物或魚類者,需設有防滲漏與排泄物儲存裝置,不得任意傾倒;裝載超長物者,其後伸部分不得遮蔽後燈與車牌。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橋樑或設施損壞,主管機關可命車主回復原狀或負擔修復費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是針對汽車裝載違規行為所設立的處罰條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貨運秩序,防止因裝載不當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或公共危害。該條明確列出七類裝載違規情形,並對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分別設定罰鍰、記點、吊扣或吊銷駕照等不同法律責任。
 
首先,條文第1項明定若汽車在裝載貨物時出現下列任一行為者,將對汽車所有人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禁止其通行:一是裝載貨物超過法定的長度、寬度或高度,此類超限裝載極可能造成車輛失衡、壓壞路面設施或影響其他用路人視線與行車安全;二是貨物整體超重、超長、超寬、超高卻未事先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必要的危險標識,這不但違反運輸管理規定,也可能導致道路結構負擔過大或視線障礙;三是裝載危險物品而未經核准運輸、未懸掛應有的危險物標誌與標示牌、罐槽車未經檢驗、從業人員未經訓練或未遵守危險物品運輸安全規範,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四是貨車或聯結車的裝載方式違反法定標準,未妥善固定貨物或違規擺放皆有風險;五是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行為不符合法規要求,易導致脫落、偏擺等危險;六是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範圍或未裝設必要的聯鎖設備,增加傾覆與掉落風險;七則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附掛拖車上路行駛,嚴重威脅行車安全。
 
針對上述前四款違規情形,條文第2項進一步規定,如有違規裝載,除了對車主課以罰鍰外,還須記錄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藉此建立可追溯的管理機制。若違規行為可歸責於駕駛人,例如駕駛人在未經查核或未經指示下裝載超限貨物或危險物品,第3項規定將對駕駛人處以罰鍰,且汽車所有人依然須為車輛的違規負責,並記錄一次違規紀錄,凸顯即便是駕駛行為所致,車主亦不能置身事外,制度強調的是車主與駕駛人對車輛管理之共同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上述違規裝載行為導致他人受傷、重傷甚至死亡,則處分將更為嚴厲,依條文第4項規定,駕駛人若因違規裝載致人受傷,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將直接吊銷其駕照,彰顯對因裝載不當而造成人身傷害的零容忍態度。
 
整體而言,這項條文具體涵蓋了一般貨運及危險品運輸兩大範疇,透過行政罰鍰、違規紀錄及駕照處分三重機制,形成針對車主與駕駛人的雙重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提醒車輛管理人與實際駕駛人必須對裝載行為負起應有之法律責任。
 
此外,對於裝載違規的管理與執法,執行機關亦可結合科技工具,如設立高架地磅系統、行車紀錄影像比對裝置及流動稽查站等,有效提高執法效率與違規取締率,避免違規車輛僥倖上路。
 
當汽車裝載違反以上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時,除罰鍰外,還將記錄一次汽車違規紀錄。如果上述違規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則除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依然需承擔相關責任,並記錄該汽車的一次違規紀錄。這一規定旨在強調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在管理與操作中的共同責任,防止違規行為一再發生。
 
特別是針對駕駛人在裝載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若因此導致他人受傷,將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若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則將吊銷其駕駛執照。這一懲處措施進一步強化對駕駛人遵守裝載規範的要求,警示駕駛人在裝載過程中務必謹慎操作。
 
該條法律條文所設立的各項規範,涵蓋從普通貨物裝載到危險品運輸的多方面要求,目的在於避免因裝載不當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例如,貨物超出車身之外可能引發交通擁堵甚至事故,危險品運輸中的疏忽更可能引發重大危害。因此,該法條的存在,不僅對車主和駕駛人提出具體操作要求,也為公共道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該條款還考量不同情形下應如何合理分配責任。無論是車主還是駕駛人,只要涉及裝載違規,都可能面臨相應處罰和記錄,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駕駛人與車主的守法意識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減少此類違規行為的發生,相關部門還可以加強監管,通過設置地磅、檢查站等手段,及時發現並處置裝載違規行為。

-事故-交通違規-裝載貨物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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