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要如何處理?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人民如對交通裁罰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善用法定程序,自罰單異議、陳述意見,到進一步的行政訴訟程序皆有明確救濟途徑,不應放棄自身依法主張的權利。這一設計不僅維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提供人民基本的法律保障,確保違規舉發與處罰在程序正義上得以落實。
律師回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定及救濟程序性規定,但其實質意涵與影響深遠,既設計便捷結案的繳納機制,也設有明確的異議期限與程序規範,並在當事人消極不作為時保留機關逕行裁決的可能性。
因此,所有用路人若接獲交通違規通知,應立即檢視通知內容,確認違規事實是否屬實,並於30日內選擇是否繳納或陳述意見,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落入消極應對所帶來的強制裁決風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的內容,是關於交通違規案件中罰鍰處罰的執行程序與受處罰人的權利義務,這是一項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救濟權的法律設計。在實務運作中,當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令而被舉發時,通常會收到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罰單。
依據第9條規定的第一句,受處罰人一旦接獲此通知單,若對違規事實無異議,則可以選擇不經由行政裁決程序,直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定的罰鍰基準金額,在30日內至指定地點或透過線上平台繳納罰款,繳納完成後案件即告結案,此一方式主要是為便民與簡政,減少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爭議程序與行政負擔。
但若受處罰人對於舉發內容有所質疑,例如認為違規事實並不存在、事證不足,或是舉發程序有所瑕疵等,則可依據本條第二句的規定,在通知單送達後30日內向原處罰機關表達不同意見,這個程序在法律上稱為「陳述意見」,實務上即是向交通事件裁決機關書面或親自陳情,說明為何不應受罰,此一階段即為行政處分前之防禦機會,也是基本權利保障的一環,讓人民有機會說明或澄清事實,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做出處分。
然而,若受處罰人既未於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也未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則會進入本條第三句所規定的處理程序,由處罰機關逕自進行裁決。這代表行政機關可以在不經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情形下,直接依法裁定處罰,並依法進行後續催繳或移送執行。這種情況一方面可避免當事人消極不作為而造成行政程序停滯,另一方面也強調人民依法主張權利的時間義務,保障行政處分流程的可預測性與執行力。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逕行裁決」,並不意味當事人就喪失後續的法律救濟權,若對裁決結果仍不服,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撤銷處分,但訴訟層級已經是事後的爭訟,並非原始程序的異議管道,會增加時間與金錢上的成本。因此,民眾若自認確有理由不服違規指控,應及早於法定期間內陳述意見,掌握第一線爭取權益的機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當人民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而認為處罰不當或與事實不符時,法律上是有完整的異議與救濟機制可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4項規定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稱「處理細則」)。
首先,依細則第36條,被通知人若認為該違規行為應由他人負責,應在罰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能辨識實際違規者的證明文件,如他人駕駛證件或租賃契約等。若異議內容獲處罰機關認可,將改通知實際應負責的人依法處理;但若逾期未辦理或未被接受,則原受處罰人仍應負責繳納罰鍰。當不服交通裁罰內容者,可依《處理細則》第40條提出陳述意見。違規人可以親自到場或書面填寫「交通違規事件陳述單」,表明其主張並簽章後,交由處罰機關審認,作為裁決時的重要依據。若處罰機關經審查仍決定予以裁罰,
依第45條,該處分內容將記載於裁決書中並送達受處罰人;同時應明確告知受處分人若對裁決不服,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若受處罰人未於規定期間繳納罰鍰或未依通知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則可依據第44條規定,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到案期限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並送達裁決書。
若屬警察機關處理之違規,應於通知單逾期三個月內為之,並可就違規人名下牌照或駕照,移請監理機關進行登記或管制措施,特別是針對未滿十八歲者或法定代理人應接受講習卻未遵從者。
至於受處罰人若認為舉發事實與自身違規行為相符,也可以不經裁決程序,直接持罰單繳納罰鍰結案,這部分依第48條規定辦理,若屬記點項目,則處罰機關亦會同步登錄記點處理。裁決完成後若仍堅持主張未違規,則可提起行政訴訟程序救濟,這是人民依法對抗公權力濫用的重要手段。提起行政訴訟須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完成,逾期即失去訴訟權利。
因此,若對罰單內容有疑義,建議先依第40條向原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不獲接受再提起行政訴訟,並應備妥相關資料如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等,以強化自身主張。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受處罰人將以處罰機關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遞狀,法院將審酌所有證據與程序合法性後作成判決。若法院認為原處分不符合法定要件或程序瑕疵,則有可能撤銷原處分,否則原裁決維持有效。
-事故-交通違規-救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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