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車輛停在騎樓前影響他人車輛出入,是否違法交通秩序的相關法律?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住戶家門口或騎樓緊鄰道路,有其他車輛任意停放且導致車輛出入困難或住戶通行受阻,即使現場無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為據舉報開罰,且不以騎樓或門口為私有空間為限。

律師回答:

當車輛停放於騎樓前而導致其他車輛或住戶無法正常出入時,此種行為往往已構成對交通秩序的違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將可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此處所即包含住宅門前、騎樓出入口、車庫門口等地區。
 
該條亦針對其他常見違規停車情形作出詳盡規範,例如第1款規定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第3款則禁止在各類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4款進一步禁止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之處停車,並明文規定第6款至第9款的停車位置與方式必須符合交通管理機關所定。
 
至於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形,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2400元罰鍰,顯見立法者對此種行為具有明確的違規認定與處罰依據。
 
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針對第1項與第2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皆有權責令駕駛人立即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若駕駛人拒絕或不在車內時,執法人員則得逕行處置,必要時甚至可報請拖吊。
 
值得注意的是,若違停地點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依第56條第5項明定應「以最高額處罰之」,即處以1200元之罰鍰,不得酌減。
 
此外,若車輛停放於收費停車格但未繳費,則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駕駛人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納者,則依第3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00元之罰鍰。
 
再者,根據該條第6項,針對圓環與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的地段,主管機關於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前提下,可設置必要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停車位置,因此即使該處無劃設紅線或禁止停車標誌,但若屬上述地段仍可能被認定為違規停車。
 
簡單來說,如果居住之建築物如果緊鄰道路,如果駕駛人將車輛停在其門口,無論地上有無畫線,只要該車有妨害住戶人及車輛通行的話,都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16號裁 )
 
相關實務上,亦有法院裁判支持此類處罰正當性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他人建築物前,致其車輛無法進出,構成顯著妨礙通行情形,應依法處罰。因此,騎樓前違停並影響他人出入,即可被視為違反交通秩序之行為。住戶如遇此情況,可通報當地交通警察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由其派員到場稽查並依規定開罰或拖吊違規車輛,以維護自身通行權益與區域交通秩序。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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