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違規,一定要拖?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並非僅止於列舉可罰行為,更建立起一整套有關違規停車認定與拖吊執行之操作流程,對於車主來說,不但需清楚解什麼樣的停車行為會觸法,更要注意當車輛面臨拖吊時,其是否尚未移離原地、是否已完成蒐證與上架等細節將決定是否還有機會「鉤下留車」或避免進一步拖吊。停車違規是否會被拖吊並非絕對,車主在面對可能拖吊情況時,應根據法定規範冷靜應對,掌握「尚未拖離現場」、「違規情節是否輕微」等關鍵點,依法主張自身權益,並善用法定的申訴與訴訟程序以尋求救濟。在日常生活中,若能事先解並記住這些程序與權益,將有助於在面對突發狀況時不致手足無措,更能有效保障個人權益並降低不必要的損失與紛爭。
律師回答:
在道路交通管理日趨嚴格的情況下,違規停車時是否一定會被拖吊,成為許多車主關注的焦點。事實上,並非所有違規停車都會被立即拖走,依據現行法規與執法實務,只要掌握一定的標準與程序,即使已遭到拖吊車「鉤上」,也可能依法請求「鉤下留車」,避免愛車被直接拖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停車行為上若有違反下列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不等之罰鍰,具體包含: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路段或槽化線、交通島及道路修理地段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或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前停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處所停車、在明顯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未緊靠路邊停車、於劃設車輛停放線之處所營業、自用汽車在營業車招呼站停車、停車時未依規定的時間、位置、方式或車種要求、以及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等。
除此之外,若駕駛人出現併排停車行為,則其罰鍰標準更高,將處以2400元罰鍰。而若汽車駕駛人在收費停車格停車後未依規定繳費,則主管機關應發出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繳相關費用,並收取必要工本費,逾期仍未繳納者,將再處以300元罰鍰。
針對上述第一項與第二項違規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有權責令駕駛人立即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若駕駛人不願意移車或不在車內者,該等人員得逕行代為移置。
依據警政署制定的取締違規停車作業程序明定,在開始進行移置作業,亦即拖吊車輛之前,只要違規車輛尚未被移動,而駕駛人或車主已到現場者,執勤人員應立即停止移置作業,並請求車主出示駕照與行照,查驗無誤後,填製違規通知單並交付駕駛人,同時責令其將車輛立即駛離現場,藉此達成勸導與取締之平衡原則。然而,若拖吊作業已進行到某一程度,例如機車已由拖吊車員工放置於車上穩固妥當,或汽車已被完全移離其原本違規停放之位置,則無論駕駛人是否到場,皆不得再依其請求而停止拖吊或放行。
實務上對於「已移離現場」與「尚未移動」的界線認定,主要是以是否「已經脫離原違規停放位置」為準。若違規車輛雖已被拖吊車上架,但未實質離開原停車點,且駕駛人或車主已到場,或以喊叫、奔跑等方式表明身分者,原則上應由現場人員當場舉發違規行為並責令其自行駛離;但如車輛已經被拖離現場,亦即執勤人員已完成違規蒐證、拖吊車完成上架並駛離現場,並完成移離前最後一張現場相片之蒐證,則不得再主張「鉤下留車」。這種情況下,即使駕駛人隨後抵達現場,也無法阻止車輛被正式拖吊。
根據「取締違規停車程序」第2點注意事項明確規定,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被完全上架,或雖已裝設輔助輪但尚未移離原來停放位置,若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立即停止拖吊動作,並請駕駛人出示駕照與行照,經查核無誤後,由違規人簽收違規通知單並立即駛離現場,方得結案。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針對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亦訂有作業注意事項,特別強調「違規停車拖吊應以重點違規為主要執行項目」,且即便違規車輛已完成上架,只要尚未脫離原地,駕駛人到場者,執勤人員不得強行拖吊,應現場開單舉發即可。這些規定說明,違規停車即使確有其事,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必然會被拖吊,駕駛人仍可依法主張「鉤下留車」的權利,條件關鍵在於「拖吊車輛是否已經移離原來位置」。
至於違規事實既然成立,是否仍可合法請求免於舉發?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前述內政部注意事項,對於駕駛人因上下乘客或貨物而臨時停車,且未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交通勤務警察得視為情節輕微而不予舉發,僅進行勸導。這類情況須具備明確要件,亦即屬於「違規臨時停車」並未造成明顯妨礙時,才得向現場執法人員提出勸導而非舉發之請求,並非所有違規行為都可適用。對此,車主應具備基本應對知識,以維護自身權益。
當發現愛車正被拖吊,應第一時間檢視是否有「臨時停車」的正當理由並向執勤人員說明,同時確認拖吊作業是否已經「移車離位」,若未移動,得依法請求停止拖吊。若執勤人員堅持拖離現場,駕駛人則應進一步檢查拖吊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證件,並可蒐證全程以備日後主張權益之用。
進一步來看,若已收到交通違規紅單,駕駛人若不服,也可循救濟途徑主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收到舉發通知單後30日內,可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並陳述意見,處罰機關將審查其理由並作成裁決書。若對該裁決仍不服,則可依第87條規定,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至於訴訟程序的管轄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可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駕駛人可選擇最便利之地進行提起訴訟。
-事故-交通違規-停車-違停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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