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賠償?如沒有投保可以請求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一項具社會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保險,它的設立核心在於「無過失補償」,目的是在最短時間內給予交通事故中的傷亡受害人基本保障。其制度設計允許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理賠項目明確、受害人請求權不得讓與或扣押,同時對保險公司亦課以給付時效與利息責任,確保整體制度公平有效運作,是交通安全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特別補償基金的設計,是為避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無法尋求保險公司理賠時陷入無援境地,無論是因為肇事者逃逸、無保險、或車輛身分無法查明等情形,政府皆透過此一制度提供基本保障。此制度補足強制保險制度的不足,確保即使肇事者未盡投保義務或無力負擔賠償,仍不致使受害人權益受損,亦展現出國家對交通安全受害者之保障決心與社會公平的實踐。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除可以依法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外,也能選擇向肇事者所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或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這樣的設計主要是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使其能更迅速獲得補償。這也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最大特色與價值所在。對於受害人而言,強制險的最大好處就是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而不需等待或依賴加害人主動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在一般保險的運作模式中,保險金的請求通常由被保險人提出,例如 A 車駕駛撞到 B 車駕駛造成 B 的受傷,在這種情況下,B 若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需由 A 這位保戶先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經審核後再交由 A 轉交給 B,但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受害人來說相當不便,尤其遇到肇事者態度不配合或惡意逃避責任時,受害人往往陷入兩難。為避免上述情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規定,受害人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的規定,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應依本法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並且在受理完整的理賠資料後,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若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己方的原因而未如期給付,還須負遲延利息之責,年息為百分之一。此外,第25條也明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及尚未領取的保險金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作為擔保,進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這種設計反映出強制險與一般保險制度之不同。強制險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基礎且公平的保障機制,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只要造成受害人傷亡就應理賠,不僅有助於簡化賠償程序,也能讓受害人更快獲得必要的醫療與經濟援助,避免因漫長訴訟程序而無法應急。尤其在實務上,若受害人無法即時取得加害人資料、無法證明肇事責任歸屬,或遇到肇事者無力賠償,這時強制險的制度就能發揮保障作用,讓受害人至少可以透過此一制度得到最低程度的補償。
至於保險給付的內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明定三項理賠項目:第一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第二為失能給付,第三為死亡給付,而給付標準的等級、金額及審核方式,則由主管機關依社會與經濟實際情況公告訂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給付項目均屬於對人身傷亡的補償,並不包含車輛本身損壞或財物損失的部分,因此車禍中若有車輛毀損或財產損害者,仍須由加害人另行賠償,或車主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或車體險來因應。
另外,第30條之規定,若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間有進行和解或放棄請求等約定行為,這些行為若影響到保險公司依法得行使之代位求償權,且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話,保險公司可以不受該和解或約定拘束。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與加害人私下和解,若因此使保險公司無法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不適用該和解結果,進一步確保其權利。
例如A撞到B發生車禍,B可向A投保強制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補償因車禍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是殘廢給付;假如B死亡,則B的遺屬可向保險公司請求死亡給付。但針對B的汽車損害(例如板金凹陷、零件更換)等,不能透過強制責任險獲得補償,而是向A請求賠償。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車輛並未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是肇事後逃逸,導致無法追究責任人、亦無法確認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此時受害人不必擔心求償無門,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已設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制度,讓在無法依通常方式獲得保險理賠的情況下,仍可獲得基本保障。此基金係由政府設立,目的在於補償那些因特殊原因而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受害者。舉例來說,假如A駕駛汽車與B發生車禍後逃逸,導致B無從得知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亦無法請求賠償,那麼B就可以不必等待肇事人被查明,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理賠申請。這樣的設計不僅減少受害者求償的時間成本,也確保在第一時間能獲得必要的醫療與經濟援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受害人得於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明身分或車籍資料,即所謂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責任險的未保險車輛;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使用或管理的情形,亦即盜用車輛肇事;四、事故汽車屬於不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訂立保險契約的車輛,例如某些特殊用途車輛或軍用車輛等。對於第三項盜用車輛的情形,若雙方有爭議,未能立即確認是否為未經同意之使用或管理,則先由原車輛保險人暫時給付保險金,之後再由保險公司與特別補償基金進行清算。至於第四款所述的全部為無須投保的車輛,其駕駛人本人並不得向基金申請補償,以避免濫用。
另外,如特別補償基金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補償之後,若日後經查出該肇事車輛其實有投保強制險,基金可以向其保險公司請求返還已補償的金額,保險公司則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履行對受害人的給付義務,不得再推諉。這樣的規定亦讓保險公司與政府間的責任劃分清楚,有助於保障民眾權益並提升整體理賠效率。
而在實務操作上,受害人若要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可依據主管機關公告的作業流程辦理。目前,我國主管機關已將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與審核業務委託給各地產物保險公司代理處理,因此民眾無需特別跑到政府單位,只需就近前往產險公司辦理即可。申請補償時,受害人需備妥以下幾項基本文件:第一,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駕照;第二,事故處理相關資料,包括交通事故初判表、登記聯單、現場圖等,這些資料可由處理該事故的警察機關提供;第三,傷亡相關證明,例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死亡證明等,用以證明損害範圍與程度。這些資料提交後,保險公司會依照強制保險給付標準進行審核,若符合規定,即可發放補償金。
應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特別補償基金的理賠內容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同,亦即涵蓋醫療費用、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三大項目,但在補償醫療費用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已支付之費用,這是為避免重複理賠。也就是說,基金只會補償受害人實際自付部分,不含健保支出部分,這點需申請人特別留意。此外,補償標準亦與強制險相同,例如醫療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失能給付視等級而定,從五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死亡給付則為二百萬元。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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