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機是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汽車?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挖土機是否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需視其具備動力裝置與是否行駛或停放於道路而定,若僅限於施工場域內作業,則不需投保強制險;但一旦上路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即可能觸法,並可能構成強制險法上應投保之「汽車」。無論是否適用強制險,被害人均可透過特補基金尋求基本保障,後續再由基金代位行使追償權利,以確保受害者權益與社會救濟制度的落實。

律師回答: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判斷挖土機是否屬於該法所稱的「汽車」,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行駛於道路的能力與實際用途。實務上,一般挖土機雖為動力機械,但通常被歸類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也就是不屬於必須強制投保強制險的車種。因此,若有車輛與停放於工地外或路邊的挖土機發生碰撞事故,受害人通常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但這並不代表受害人全無救濟管道,因法律設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簡稱特補基金),以補充強制險無法涵蓋之範圍。特補基金設置的目的,是為保障那些因為無法查明肇事車輛、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是車輛性質不屬於應投保者而無法理賠的受害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事故汽車若為無須投保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且其導致的汽車交通事故使人員受傷或死亡,受害人即可依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其補償內容與強制險相同,包括醫療費用、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等。
 
關於挖土機是否屬於「汽車」的爭議,則須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規定,該條指出,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汽車及可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進一步來說,除一般汽車與機車,亦包括特定具有運輸功能、非依軌道行駛的陸上動力車輛,其是否屬於應投保車輛種類,則由主管機關公告。挖土機本身具備動力機械的特性,但若僅於工地內作業、不於道路上行駛或停放,則通常不被視為必須投保強制險的「汽車」。然而,一旦挖土機於道路上使用或停放,即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之虞,便可能構成強制險法中「汽車」的範疇。
 
挖土機若於道路上停放,其行為已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符合強制險第5條「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的定義。該案中法院認定,該輛挖土機具有自備動力與傳動系統,在事故發生時正停放於施工地點,該地點為公共道路,因此挖土機應適用強保法。法院並援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指出挖土機的停放方式違反道路使用規則,其行為引發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該機具應視為強制險法上之汽車。因此在具體個案中,若挖土機停放或行駛於道路上,且因其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則應視為「汽車」並適用強制險之相關法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查系爭挖土機屬可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或履帶移動之動力機械,於事故發生時停放施工地點係在道路,與道路交通安全攸關,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原審以系爭挖土機於系爭事故停放於道路,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規定,自屬強保法第5條所定義之汽車,有該法之適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但現實情況中,大多數挖土機並無牌照、無路權,且僅在工地內部操作,並未實際行駛於道路,因此通常會被歸為無須投保者。此時若發生事故,被害人無法依強制險理賠,應改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特補基金補償完畢後,依法得代位向挖土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追償,避免肇事方逃避責任。在保險法制度的設計下,受害人可藉由特補基金取得基本保障,無需因肇事車輛未投保而喪失求償權利。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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