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車禍受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讓車禍受害人,包括車內乘客與車外第三人,在無論有無過失的情況下皆可獲得基本保障的一項制度。強制險明文將「乘客」納入保障對象,即使是車主自己駕駛時發生自撞,只要造成乘客傷亡,就可依法申請保險金。而保險請求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蒐集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如診斷書、報案三聯單、醫療費用憑證等)向肇事車輛所屬保險公司提出,若事故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改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制度設計上已提供相對完整的保障。只是仍須提醒,駕駛人自己若希望在事故中獲得醫療或失能給付,必須另行加保才得享有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每人最高新臺幣220萬元的人身保障,其中包含200萬元的死亡或失能給付及最高20萬元的醫療給付,雖然保障金額有限,但這項制度的設立,是為確保車禍事故中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補償,避免因訴訟拖延或加害人資力不足而無法及時獲得賠償。不過,許多人對於強制險的保障範圍仍有些誤解,例如如果開車自撞、車內乘客受傷或死亡,是否能請領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明文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是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不論是撞到人、撞到車,甚至是單純自撞,只要造成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就屬於強制險的保障範圍,也就是說,車主如果自撞電線桿,導致乘客受傷,雖然駕駛人自己不在理賠對象之列,但乘客仍可以依法申請強制險保險金。
再進一步說明理賠對象的範圍,我們可以從第10條與第11條條文理解,強制險所稱的加害人,是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受害人則是指在該交通事故中遭致傷害或死亡者。換言之,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只要因使用或管理汽車導致他人傷亡,就落入保險理賠的範圍。
第11條則明確列出得請求保險給付的對象,也就是「請求權人」,若是受傷者尚在人世,則為其本人;若因事故死亡,則依序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等遺屬依順位請求。若第一順位無人,再依序由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請求。若連上述遺屬都無,則支付殯葬費者可就實際支出額度內申請保險金。若連殯葬費支出人也無,則保險金將歸屬於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由此可知,乘客明確是屬於強制險保險金的請求權人之一,而法條所使用的「乘客」概念,並未限定是因他人駕駛之車輛事故而成為乘客,因此縱使是車主自己駕駛、載著朋友或家人,當車禍發生造成乘客傷亡時,強制險依然會提供保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駕駛人自己不在保障之列,因為本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保障第三人,駕駛人自己既非乘客也非車外人,因此不屬於保險理賠的對象。這一點與一般人理解「投保後應保障自己」的觀念有些不同,應特別留意。
此外,有些人可能會質疑,在自撞事故中,駕駛人既然無過失可言,為何還不能申請理賠?事實上,強制險是一種第三人責任保險,設計的原意並非保障駕駛人自己,因此即使車禍發生與駕駛行為無關,只要損害發生於駕駛人本人,仍屬於強制險理賠排除對象,駕駛人如果要為自己增加保障,應該另行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其他人身保險產品,才是正確的保障方式。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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