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事故儘管肇因於大貨車滑落,並非典型車輛行駛撞擊之態樣,但因該車輛屬於汽車交通工具且在「使用或管理」過程中直接導致他人死傷,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與第7條,受害人及其家屬皆可依法申請強制險理賠。法律上之認定也有助於釐清保險適用邊界,並提醒車主與使用人應確實維護車輛安全與妥善管理,以免疏忽釀成不可挽回之悲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太魯閣號408車次的重大事故事件源於一輛吊卡大貨車在未妥善固定的情況下,由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使用布帶拉扯車輛時,大貨車滑落至鐵道,導致行駛中的臺鐵太魯閣號列車撞上,釀成重大死傷。這起事件雖不屬於典型的行駛中車禍情境,卻涉及汽車的使用與管理行為,法律上是否可以適用強制汽車責任險成為焦點之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規定,凡屬該法所稱汽車者,其所有人皆有訂立強制責任險的義務,不論車輛是否在行駛中,軍用汽車在非作戰期間也須納保。若車輛已註銷或無車主可追,則由實際管理或使用者負擔保險義務,並需於契約終止或遭保險人拒保時再行投保,確保強制險的持續有效性。進一步依第7條規定,若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受害人或其遺屬皆可依法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理賠,或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這是否構成所謂的「汽車交通事故」。第13條定義,「汽車交通事故」是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並未要求車輛必須在行駛中才成立保險給付要件。也就是說,只要是在使用或管理汽車過程中所引發的事故,即便車輛並未啟動或行駛,只要能認定其與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可構成強制險的保險事故。回到本案,大貨車雖然在事發當下並未啟動行駛,但其停放於斜坡旁、未妥善固定,並在使用過程中因布帶拉扯不當而滑落,形成與列車相撞的直接因素,此即屬於「使用汽車」的情形。
 
太魯閣號事故應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所稱的「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第三人死亡或傷害」的範疇,構成汽車交通事故。也因此,無論該車輛是否於事發時實際駕駛中,只要是在管理或使用的過程中所引發的事故,仍應適用強制險給付。根據相關報導指出,涉案大貨車確實有投保強制責任險,其保險公司亦確認每名死亡受害人最高可理賠新臺幣200萬元,失能亦為20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則最高為20萬元。這對受害人或其家屬而言,雖難以彌補生命與健康的損失,但至少能提供基本的經濟援助,也反映出強制險制度在公共交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若車輛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第6條已設有推定條款,即視為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若又有特殊情況導致車主無法行使管理職責,則使用人或管理人需承擔投保義務。這樣的設計目的在於防止保險責任的空窗,讓受害人無須爭論加害人過失與否,即可獲得基本保障,展現社會保險精神。
 
再者,若發生事故的車輛完全未投保或無保險公司承保,則可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為理賠,進一步強化受害人救濟的保障網。這起案件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實例說明,即便車輛未行駛,仍有可能因為「使用」的情境構成汽車交通事故,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不應拘泥於車輛是否處於啟動或道路駕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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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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