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險理賠請領的順位為何?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汽車強制險的死亡理賠給付在法制上有明確的順位、申請人資格與分配規則。同一順位受益人均有權平均分配,並須共同授權申請,避免單一人私自領取。當事人可先行與保險公司確認所需文件與流程,或於爭議情形下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死亡理賠機制設計清楚、簡明且兼顧公平原則。家屬在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事故時,除了承受精神上的悲痛,亦需盡速掌握理賠程序與順位規定,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其死亡理賠給付順位與民法繼承順位不同,且該保險金非屬遺產範疇,因此拋棄繼承者亦不影響其請領權。若同順位人數眾多,應平均分配,並由全體共同簽署或授權代表一人申請,確保申請程序合法。建議遇有相關情況時,可諮詢律師或保險公司專員,以確保資料齊備、權益不漏。透過明確的法令與實務程序,強制險制度發揮其設計初衷:提供基本經濟補償,協助遺屬渡過難關。

律師回答:

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如導致被害人不幸死亡,其遺屬得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死亡給付保險金。然而,實務上,許多人對於保險金「誰能領」、「怎麼領」、「要準備哪些文件」等問題常感困惑。尤其當家庭結構特殊,例如父母離異、遺屬人數較多,或者同順位中並非全數成員皆願參與申請時,更容易產生爭議或誤解。因此,釐清汽車強制險理賠順位與程序極為重要。
 
首先,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被害人死亡後可請求理賠之順位分為四級。第一順位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為祖父母;第三順位為孫子女;第四順位則是兄弟姊妹。同一順位內如有多人,保險給付金需按人數平均分配。例如,若被害人有二名子女與一位在世父母,則共三人同屬第一順位,每人即平均分得三分之一的死亡保險金額。此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所有直系血親及重要親屬之平等受益權,避免因家庭內部爭執影響理賠進度。
 
在汽車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不幸死亡的情況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提供的死亡理賠金為新臺幣200萬元。由於被害人已經身亡,因此該筆理賠金並非由其本人請領,而是交由其家屬申請與領取。然而,並非所有家屬都有資格領取,實務上,法條已明確規定可領取的家屬身份及其順序。
 
父母、子女與配偶屬於第一順位,屬同等地位,當其中任一人在世,即得申請該筆保險金。若第一順位中有人存在,則第二順位即無權申請;若無第一順位遺屬,則依序由第二順位接替,如此逐級而下。這樣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真正親近的直系血親可優先獲得扶助,而非任由遠親或非直系親屬任意主張。
 
若父親在車禍中死亡,而其生前與配偶已離婚,則該前配偶因不具配偶身份,依法不屬於第一順位,自無權分配強制險理賠。若父親之母親(即阿嬤)尚在,即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兩人即可平均分配死亡保險金額。至於誰來辦理理賠手續,保險公司雖會接受任一第一順位遺屬提出申請,但如涉及多人應領,即須由所有同順位受益人共同簽署委託書,由其中一人代表領取,或是由保險公司分別匯入各自帳戶。單一人領取無法當然代表全體,須依法具備書面授權。
 
此一順位規定與民法有明顯差異。民法關於遺產繼承規定之順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而強制險的死亡理賠順位,則將父母與子女及配偶並列第一順位,且祖父母排於孫子女之前。因此,實務中若發生繼承順位與保險理賠順位衝突的情況,應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特別法規定優先適用。更進一步指出,強制險的死亡理賠金其性質並非遺產,並不因被害人生前的債務而被清償抵扣,亦不受拋棄繼承之影響。換言之,即便被害人的家屬已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仍然保有申請與領取死亡理賠金之權利。這是因為該理賠金屬於強制險所設定之保險給付,乃法律明定之扶助金,目的在於減輕家屬因突如其來的死亡事故所承受的經濟衝擊,而非被害人遺留的財產範疇。
 
另外,當同一順位的家屬有兩人或以上存在時,又應如何分配理賠金?
法律亦有明確規範。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例如,若被害人尚有在世之父親與兩名子女,三人均屬第一順位,則理賠金額應由三人均分,每人可獲得新臺幣66萬6千餘元。而保險公司在辦理理賠時,也會要求提供全戶戶籍謄本以確認同順位請求權人之人數,並須由所有請求權人共同簽署或授權其中一人為代表,以辦理理賠手續。若無法取得所有同順位者之簽名同意,保險公司亦得按戶籍記載人數分別匯入各人帳戶,避免單方申請人獨占全額保險金的不公平狀況。
 
此外,實際申請時,應備文件包括:保險公司提供之理賠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車禍事故報案三聯單、被害人之駕照、行照、身分證明文件、事故全戶戶籍謄本(用以證明親屬關係與順位資格)以及申請人本人之身分證與存摺影本等。文件齊備後,向加害人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即可。
 
法律上對此亦有明文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指出,只要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被害人或其遺屬皆可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於必要時請求「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也就是說,保險理賠具有「無過失責任」之特色,讓遺屬可儘速獲得經濟援助,不須一開始就進入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釐清過錯責任。
 
第32條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所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因此將來若仍需向加害人請求超額損害賠償,得扣除已領之保險金額。此制度設計強調避免重複請求,維護整體保險制度之運作效率。
 
另有實務上常見誤解認為「只要一位第一順位親屬拿著死亡證明書就可以申請並領走全部賠償金」,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會依戶籍謄本辨別有權領取之所有第一順位親屬,再請求權人分別提供身分證件及同意文件。若無他人委託書,即使其中一人申請,也無法代表全體取得全額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也規定,若受害人無上述順位遺屬,則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可就費用範圍內請求給付,並應檢附殯葬費收據;如仍有剩餘保險金額,歸「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所有;若連殯葬費也無人支出,則整筆保險金亦歸該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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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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