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疾病還是意外,診斷證明書與理賠之關連為何?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申請保險理賠時,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對於理賠結果有重大影響。投保人應主動與醫師溝通,確保診斷證明書詳細且準確地反映病情與治療過程,並與保單條款相符。這樣可減少理賠過程中的爭議,確保自身權益。保險契約雖然為雙方合意所訂,但若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係外來、突發且非自願性事故所致,即使有潛在疾病或體質,亦不能成為保險人拒絕理賠的正當理由。保險公司在處理此類理賠案件時,應依據具體事故與醫療證據,誠實合理進行審核,否則將可能面對法院基於主力近因與經驗法則所作出的不利判決。這也提醒投保人與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意外事故」之法律認定,應更具法律理解與風險預見能力,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爭議。

律師回答:

在進行保險規劃時,除常見的壽險與健康險外,許多人會額外投保意外傷害險,以提供在遭遇突發事故時的保障。然而,當風險真正來臨,若診斷證明書未明確載明傷害原因,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將其認定為疾病而非意外,進而影響理賠結果。因此,與醫師溝通,確保診斷證明書詳細載明關鍵資訊,對於順利申請理賠至關重要。以椎間盤突出與蜂窩性組織炎為例,這些病症可能由疾病或外傷引起。若因外傷導致,應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加註「外傷性」或「擦傷」等字樣,以明確區分,避免日後與保險公司的爭議。
 
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意外事故須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件。構成意外事故需具備三要件:外來性、突發性與非自願性。以醫療過程中施打止血藥物導致過敏性休克為例,患者在醫師處置下接受藥物注射,並非自主行為,且藥物原具治療目的,未預期會引發嚴重過敏反應,因此符合上述三要件。
 
保險法第29條亦規定,保險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有賠償責任,除非保險契約另有明文限制。隨著癌症發生率逐年升高,若在罹患癌症後才考慮購買保險,通常為時已晚。因此,在投保時應提前規劃,並解保單條款。當罹患癌症並需申請理賠時,診斷證明書的內容至關重要。應確保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詳細載明治療方式,如化學治療等,並與保單條款中的理賠項目相符。這樣可避免因資訊不足而影響理賠結果。
 
所謂意外事故,依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須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方屬承保範圍。構成意外事故應具備三大要件:其一為「外來性」,即傷害須來自人體以外之因素,如外力撞擊、藥物作用等;其二為「突發性」,亦即事件發生非屬預期範圍;其三為「非自願性」,指被保險人並非主動為之或故意造成。就本案而言,病患在醫師處置下施打止血藥物,並非其自主行為,且藥物原本具有治療目的,未預料會導致嚴重過敏反應,因此在外來性、突發性與非自願性三要件上均完全符合。
 
當我們談論保險理賠時,許多民眾常因診斷證明書內容不夠詳實而遭遇理賠困難,尤其是在癌症險這類針對特定疾病設計的保險商品上,這樣的情況更為常見。保險法第29條的規定,保險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唯若保險契約中明文規定限制者則不在此限。而若損害係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故意行為所導致,保險人則可拒絕給付,這也凸顯出在理賠過程中,準確、誠實揭露的必要性。
 
然而,實務上即便非惡意申報,仍可能因疏忽或不知而導致保險理賠遭拒。尤其在癌症險方面,民眾投保此類保單多希望於罹癌後獲得完整保障,例如治療、手術、住院、化療等相關保險金給付。但關鍵問題往往在於理賠時所依據的診斷證明書上,醫師未明確記載出保單條件所需的關鍵描述,導致理賠遭延誤甚至拒賠。舉例來說,一般癌症險會就「化學治療」進行保障,若診斷證明書上僅寫明「治療進行中」或「施以藥物治療」,卻未具體註明「化學治療」等詞彙,即有可能被保險公司認定不符合理賠條件。
 
由於台灣癌症發生率年年上升,若等到確診癌症才想投保,已經來不及。因此,提前投保並仔細檢視保障項目與條件,是確保未來理賠能順利進行的關鍵。而在申請理賠時,診斷證明書的撰寫更是重中之重。保戶與業務人員應積極與醫師溝通,提醒醫師於證明書中載明保單條款中所需的相關描述。例如針對化療,診斷證明中宜明列「已接受化學治療」、「化學療法已施行」等明確用語。筆者從事保險理賠協助多年,常見許多案例並非保險公司蓄意刁難,而是診斷書內容未能滿足契約條件,導致保戶需來回奔波補件,甚或影響理賠權益。
 
此外,診斷書內容與保單保障項目間的對應也應由保戶自身加以比對。例如在投保時保單DM上所列明的給付項目,可以作為對照理賠項目的依據,讓保戶對應自己所接受的治療是否屬於理賠範圍。建議投保人將DM或條款摘要保留下來,理賠時查閱會比逐字讀條款更直觀。當保戶罹患癌症需申請理賠時,若能掌握關鍵理賠詞彙與保單保障項目相互核對,便能大幅減少後續溝通與補件過程中的爭議。
 
常見的問題還包括醫師不了解保戶投保的實際內容,不清楚診斷書應如何撰寫來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這種情況在健康險、強制險等理賠類型中皆屢見不鮮。舉例來說,若保戶申請癌症化療保險金,但診斷證明上未寫明「化療」而僅載「藥物注射」,則可能不符保單條件。對此,保戶需主動向醫師解釋理賠需求,確保診斷書內容準確反映實際治療情況,而不是誤導醫師開立不實內容,而是事實補充診斷說明。
 
回顧實務中,許多保險理賠爭議,其實並非保險條款太過嚴苛,而是在理賠證明文件上沒有與保單條件對應起來。因此保戶在申請理賠前,應主動瞭解保單保障內容,並與醫師清楚溝通所需證明細節。這樣的做法既可避免日後反覆補件或重開診斷書,也能保障保戶本應享有的權益。簡言之,保險理賠能否順利關鍵不在條款,而在於保戶對保單條件與理賠流程是否熟悉,及是否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保險是風險轉嫁的工具,而不是理賠技巧的試煉場。申請理賠應本於誠信原則,依據實際治療情況據實申報,並在保單條款範圍內主張權利。保險公司固然應善盡契約義務,而保戶也應善用資源與資訊,確保自身權益能在關鍵時刻發揮最大效益。透過與醫師及保險業務員的有效溝通,了解並掌握理賠所需的關鍵資訊,才能真正發揮保險制度保障的核心精神。

-事故-保險-保險理賠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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