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倒路邊遭輾斃,肇事因素應可歸責於車輛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醉倒路邊遭輾斃的事故是否可歸責於車輛駕駛人,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現場環境、駕駛人行為及行人自身行為綜合判斷,並非一概而論。若在能見度佳、道路照明充足、駕駛人有足夠時間反應但未採取閃避或減速等行為,則其可能被認定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的注意義務,進而成立過失致死罪責;反之,若行人自身違規臥倒且駕駛人無預見可能,即不應苛責駕駛人負擔超越能力之結果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判斷上,法院仍須回歸法理與科學分析之結合,才能精準劃分責任歸屬,並保障無過失者之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在處理「醉倒路邊遭輾斃」的交通事故責任問題時,核心爭點即在於駕駛人是否違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死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其他車輛並行時的安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不得蛇行或採取其他危險駕駛方式。此條文充分揭示了駕駛人在行車時所應具備的基本注意義務,即對於車前的視野要保持持續關注,且在視線清楚、路況正常的情形下,對於任何異常物體或障礙物都應能及時辨識與反應。若肇事地點燈光明亮、視距良好,則駕駛人對於醉倒路邊的行人理論上應能及早發現並減速閃避,若未能如此,則可能成立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進而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另一方面,亦需檢視行人本身行為是否有違規因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明確指出,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若無人行道,應靠邊行走,並不得任意於道路上奔跑、追逐、嬉戲、坐、臥、蹲、立等妨礙交通之行為。醉倒於車道邊或車道上顯然違反此項義務,構成交通行為上的重大過失。法院在實務上判斷肇事責任時,會同時考慮雙方的行為模式、可預見性與避免可能性,並非僅憑事故結果論斷駕駛人之責。
 
若現場情況如燈光昏暗、無法辨識黑影、醉倒位置距離車道邊過近或重疊,以及駕駛人行車速度正常無超速、未蛇行等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已盡注意義務」而仍無法避免事故的情形。依刑法過失犯理論,必須同時具備「應注意」及「能注意」兩大構成要件,若肇事駕駛即使具備注意義務,但客觀上根本無從辨識或閃避,則不得認為其有過失。
 
例如若行人於深夜穿著深色衣物臥倒於車道中央,且路燈照明不足、車速合理,法院即有可能認定駕駛人雖有注意義務,但「已無可預見與可避免可能性」,而判決其無罪。
 
再者,實務也常借助事故重建技術,例如行車紀錄器影像、煞車痕跡、反應時間與煞停距離等計算,評估事故發生前駕駛人是否有合理反應空間,若認定駕駛人僅有1秒或更短反應時間,則可作為駕駛人已無迴避可能的佐證。此外,有些案例中,即便駕駛人未完全煞停,但只要證明其已經減速、轉向或鳴喇叭示警,即可視為已盡應盡之注意義務,無從再論過失。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車禍反應時間-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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