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因變換車道發生車禍,應如何歸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造成事故時,須依交通管制規則審查各方駕駛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義務,並依事故具體態樣進行個案歸責。此種案件中,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煞車痕跡與車損位置等證據至關重要,應於事後即時蒐集,以備舉證之用,若因對方違規變換車道導致事故,更應積極主張信賴原則與對方之重大過失,以爭取無責或減輕責任結果。
律師回答: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因變換車道而發生車禍,應如何歸責,須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多項條文進行整體判斷,尤其應著重於車輛是否符合變換車道的操作規範、是否維持足夠安全距離,以及是否妥善觀察周遭車況與使用方向燈提示。
實務上,高速公路車速較高,駕駛人稍一疏忽即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驟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使用方向燈」等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過失的直接原因。依第9條第4款規定,禁止駕駛人於主線車道變換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以超車行駛,違反該項規定的駕駛行為本身就構成違規。
此外,第11條明確列舉四種不得為之的變換車道行為,包括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插入車陣等,若肇事方涉及其中一項,則可作為舉證其存在過失之依據。
而第6條則進一步列示了高速公路上應維持的最小安全距離,規定小型車應以車速除以2之數值(例如時速100公里應保留50公尺)、大型車則以車速減20(例如時速100公里應保留80公尺)來計算。
若當事車輛未維持應有之安全距離,即使未直接違規變換車道,亦可能構成輔助肇因。若事故發生於車輛由路肩欲駛回主線車道的情形,第13條明文規定,應先利用路肩加速、觀察後方車況、確認安全距離後方可駛入主線;若違反該程序,貿然併入車道導致後車閃避不及或碰撞,也會被歸責為主要肇事方。
又若車輛準備離開高速公路欲進入交流道或服務區,依第18條應行駛減速車道逐步減速,如未循正確程序而直接變換車道亦構成違規,倘導致事故,將成為歸責依據。
綜合而言,若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變換車道相關事故,應依以下重點歸責:
(一)是否驟然變換車道?是否未提前使用方向燈告知?
(二)是否保持法定最小安全距離?是否因車距過近未能即時煞停?
(三)是否擅自使用錯誤車道變換方向?例如誤由主線進入加速車道或從路肩強行併線?(四)事故雙方車速、位置、煞車反應是否存在可預見性?是否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
因此,若駕駛人依規定行車、保持足夠距離並提前打方向燈,且事故原因係由對方突發之違規變換車道行為導致,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依刑法第12條與第14條相關規定,主張其行為無過失不應負刑責。
反之,若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即便無直接碰撞,也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並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司法實務中亦有多起類似判決援引上述規定為判斷基礎,歸責重點皆在於是否依規定行車、是否可預見他方行為、是否已有反應與閃避之可能。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高速公路
(相關法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3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8條=刑法第12條=刑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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