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死亡後,是否可對於遺屬求償?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第一,違反交通規則不僅可能造成他人死亡,還會波及家屬承擔後續賠償責任;第二,即便當事人死亡,民事責任仍可繼續延伸至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第三,繼承人若不想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慎評估是否拋棄繼承或報告遺產清冊。了解與善用繼承制度,才能在遺產與債務問題上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陷入冗長訴訟與經濟負擔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名男子在闖紅燈穿越斑馬線時,被一名遵守綠燈號誌通行的機車騎士撞上,結果雙方不幸雙雙身亡。事後,該名機車騎士的父親向肇事男子的子女提起民事求償,法院判決男子的子女須賠償。這起案例引起廣泛討論,尤其是許多人對於「父債子償」這類說法產生疑問,但實情並非這麼簡單,需要從法律層面釐清與理解。
 
首先,我們需了解這起案件在法律上涉及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因為兩名當事人均已死亡,依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不會繼續延伸,法院也不會判處一名已經死亡的人犯罪並執行刑罰,因此刑事部分自然不予追究。整起事件的法律焦點轉移至民事責任,也就是由死者的家屬向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只要有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套用至本案,構成侵權行為需具備以下要件:(一)不法行為:男子闖紅燈屬於明顯違反交通規則的不法行為;(二)損害結果:導致機車騎士死亡,為重大損害;(三)相當因果關係:騎士因男子闖紅燈突然穿越馬路,避無可避而撞上,構成因果關係;(四)過失:雖不一定是故意要讓人撞上,但闖紅燈本身已是明顯過失,因此仍須承擔責任。基於以上分析,男子在法律上確實構成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
 
那為什麼是男子的子女被判賠?這就牽涉到繼承制度與責任的問題。依我國民法繼承制度,在98年修法後已全面改為「限定責任」繼承制。也就是說,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取得的遺產範圍,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留下的債務。這並不代表「父債子償」的意思,而是「債隨產走」,債務若大於遺產,繼承人無須自掏腰包償還超出部分,但若不辦理拋棄繼承,仍須依法處理遺產及清償程序。
 
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即使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曾贈與財產給子女,這部分仍會被視為繼承財產的一部分,仍需納入清償債務之範圍。此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通常是死亡)後三個月內若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也就是未完成所謂的「遺產管理程序」,將來在不知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存在的情況下,一旦先清償了其中一個債權人,其他債權人如因此無法受償,有可能導致繼承人需就損害負起額外責任。
 
所以說,即便現在的法律是「限定責任」而非過去所謂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繼承人未積極處理繼承事宜,例如沒有在期限內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仍可能引發爭議與法律責任,甚至必須出面打官司、處理財產相關訴訟。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法律實務專家仍建議,在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明顯龐大或財產狀況不明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以減少風險與困擾。
 
是基於其身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應用以清償男子生前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非傳統意義下的「父債子償」。這也是民法限定責任繼承下的必然法律後果。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1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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