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給我朋友開卻發生車禍?我也可能有法律責任!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主一旦出借車輛,即便未親自開車,也不能自外於整起事故責任。是否成立相當因果關係,關鍵在於出借人是否知情、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可預見風險。借車這件看似日常的小事,背後實則可能牽涉重大民事與刑事責任,提醒所有車主在決定借出愛車前,務必要三思而後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84條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手段蓄意加害他人,亦同。進一步說明,若行為人違反法律上用以保護他人安全的規定,造成他人損害,即使無故意,只要無法證明其行為無過失,仍需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則指出,若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無論誰實際下手,均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無法查明誰是加害人亦同。此外,唆使他人或從旁協助的人,也會被視為共同行為人,須承擔相同責任。這樣的規範在實務中有諸多應用,其中之一,就是所謂「車禍責任連坐」的爭議,最常見的情境是:「別人出車禍,車卻是你借他的,那你是否也要負責?」
這樣的問題乍聽之下似乎荒謬,畢竟實際上開車發生車禍的是他人,但一旦涉及到「無照駕駛」的情況,整個責任歸屬就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假設車主明知對方沒有駕駛執照,卻仍將車輛交付使用,一旦事故發生,不僅要面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更可能觸及刑事與民事的賠償責任。這其中的法律依據,正是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就是某個行為「通常」會導致某個結果的邏輯關聯性。當一個行為具備這種可能性時,法律即認定這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把車借給無照駕駛的人」這個行為來看,如果該行為導致的結果是「車禍發生」,那麼兩者之間就可能構成相當因果關係。若車主明知對方無照而仍交付車輛,其與事故結果間即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然要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甚至面對刑事追訴。
關鍵還是在於「相當因果關係」: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我們在「違規停車要注意!小心背上刑事責任!」這一篇文章中,探討何謂「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如果「某個行為」「通常可能」會導致「某個結果」,那麼「某個行為」與「某個結果」之間,就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把車輛借給無駕照的人」與「發生車禍」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首先,並非只要把車借給他人,就要對他人造成的車禍承擔責任(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但若他人根本沒有駕駛執照,那就很有問題。
當然,並非所有「借車」行為都會構成法律責任。若對方只是忘記攜帶駕照,或僅因行政瑕疵而未持有駕照,實際上具有良好駕駛技術與安全紀錄,法院在個案中可能認定出借車輛者與事故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就曾認為,被告出借車輛對象具熟練駕駛能力,即便無照,仍不足以認定該行為與事故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免除出借人之賠償責任。此外,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也採類似見解,認為若無證據顯示出借人有重大過失,即不成立連帶賠償或刑責。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而沒有駕駛執照,通常表示沒有安全駕駛的能力,如果明知對方沒有駕照而把車輛借給對對方使用、或者沒有查證清楚就輕易出借車輛,若真的因此發生車禍,「相當因果關係」是足以成立的,自然須承擔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與民事賠償責任(相關論述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4759號刑事判決)。
這些案例顯示出借車輛並非單純的「幫忙」行為,一旦出借對象資格不符或駕駛能力存疑,風險即可能轉嫁給車主本人。因此,借車前務必詳加確認,特別是對方是否持有有效駕照,是否有過重大違規紀錄,甚至車輛是否安全無虞等。這些細節看似瑣碎,卻可能在發生事故後成為釐清責任的關鍵依據。
此外,還需提醒的是,不論是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過失責任,只要被法院認定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車主將無從迴避。刑事方面,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名,在法定刑即便不重,仍可能留下前科紀錄,對個人信用、就業、甚至國外簽證申請等都有不利影響。民事方面,一旦法院判定需連帶賠償,賠償金額動輒數十萬、百萬以上,更可能引發家庭與財務負擔。因此,明理與審慎的行為態度,是每位車主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養。
但若能在個案中舉證「借車的人已有充足的安全駕駛能力」,例外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不具備駕駛執照的原因很多種,除年齡未到、沒有駕駛需求之外,有可能本來有駕照但後來因故被吊銷,或者駕駛技術高超但就懶的去考照而已,如果是有充足駕駛能力的人來借車,那麼就算後來發生車禍,這把咎責的烈火也不至於會燒到出借車輛的人身上,「相當因果關係」有機會是不會成立的(可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出借車輛是個簡單的行為,但這簡單的行為卻很可能要背負上麻煩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下次在決定出借車輛之前,請務必三思!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保護他人法律-借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23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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