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致低血糖暈眩造成車禍是否可以免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糖尿病導致的低血糖發作,還是其他可能干擾駕駛判斷能力與反應能力的身體疾病,只要駕駛人事前可預見發病可能性,卻仍未妥善評估風險並決定上路,事故發生後就無法主張「身不由己」來免除其民事責任。這與故意或失控與否無關,而是基於行為人在事前對自身身體狀況之認知、應盡注意義務之輕忽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以法律觀點而言,行為人不能逃避其原本應負的自我管理責任與對他人安全的基本尊重,否則社會的整體交通安全將面臨極大風險。從這個角度看來,「有病不是罪,但不自律卻是責任的起點」,正是這類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思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討論開車時因糖尿病導致低血糖而暈眩,進而發生車禍的情形下,肇事駕駛是否能以「病發非可控制,我自己也沒辦法」為由主張免責,實務上早已有明確見解。根據法院判決,若駕駛人明知自己有糖尿病、低血糖等慢性病史,且該病史可能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仍選擇自行駕駛上路,則其在病發時所造成的事故結果,原則上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其實是非常直觀且合乎法律邏輯的結果。因為法律在處理此類侵權行為時,核心評價在於行為人是否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便病發時的具體反應無法事前完全掌控,但在出發前明知自身健康狀況不穩、可能有低血糖風險卻仍執意開車,即屬於未盡合理注意。這種情況下,駕駛人已經違反社會對一個理性人的基本期待,尤其是在高風險行為如駕駛車輛時,更應維持高度警覺與自我管理。因此,即使當下的意識喪失或暈眩似乎是「非自願」或「非故意」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仍然會被評價為過失行為所致,無法構成免責事由。
舉一個類比情境:若駕駛人明知自己前一晚未充分休息,身體處於極度疲勞狀態,卻仍堅持開長途車,途中因為打瞌睡而發生碰撞事故,他是否能主張「我是在無意識中撞上去的,我不該負責」?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疲勞駕駛與病發駕駛,在法律評價上有高度相似性,兩者的共通點在於——駕駛人原本就有能力預見該風險的存在,卻仍選擇賭上一把,自行駕駛上路。一旦不幸造成他人損害,自然就要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實務上,民事侵權責任的成立,依據民法第184條,須具備行為、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等四大要件,其中最常爭執的部分便是「過失」是否成立。而過失的判準標準,採取的是「理性人標準」,亦即一個具有良知、判斷能力、並在類似條件下應盡注意之人,是否也會做出相同行為。以此標準檢視,有慢性病史的駕駛人,明知低血糖可能突發,卻未事前控制飲食、未準備相關藥物、未請代駕或乾脆避免駕車,即便不是故意肇事,其行為亦與理性人所應具備之注意程度有明顯落差,構成過失無庸置疑。
實務見解認為:駕駛既然知道自己有低血糖問題,足以影響交通安全,卻仍開車上路,當然需為行程中病發所致後果負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01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不得讓自己陷入危險駕駛狀態」是一種可期待的基本義務。這義務不單單是為自己,更是為整體用路人的公共安全。每一位駕駛人都在社會運作中扮演安全秩序維護者的角色,不能只憑個人方便或認為「我應該沒事」就上路。一旦病情發作造成車禍,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當然無從推卸責任。
此外,從保險理賠角度來看,若肇事原因可回溯為駕駛人既知病史但仍駕車上路,也可能被視為「自負風險」行為,保險公司或許會主張不理賠或減額賠償。因此,不僅在法律責任上難以主張免責,實務操作上也面臨不利處境。
其實這個道理也很好理解,蓋縱令病發時點無法精準控制,但【不使自己陷入危險駕駛狀態】應該是自己可以掌握的,一旦輕忽這份自覺貿然上路,便足以產生法律評價,故駕駛抗辯「肇事時身不由己」,恐怕討不便宜;正如疲勞駕駛,不能因為「睡著中撞上人」就說「肇事時我處於無意識狀態,所以不用賠」吧?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可歸責事由-過失-車禍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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