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暴衝害摔車,飼主須賠償

1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寵物雖為人類最親近的伴侶之一,但作為飼主,法律上仍有不可忽視的管束義務與責任。狗狗暴衝導致他人摔車或受傷,不僅是飼主行為上的失職,也會引發一連串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訴,實屬得不償失。飼主應養成外出時必使用牽繩或口罩的習慣,並遵守相關法令,確保人與動物的安全與和諧共處。飼主的一念之差,往往就是一場災禍的開始,唯有主動擔起責任,才能真正實踐「愛牠就要保護牠,也保護他人」的理念。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養寵物的人口日益增加,尤其以飼養狗狗者為最常見,從小型犬、中型犬到大型犬,體型各異,但無論體型大小,狗狗天性中仍具有一定的野性與不可預測性,若飼主疏於管教或未加約束,極可能導致突發狀況,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風險。尤其是在帶狗外出散步的過程中,若飼主沒有妥善使用鍊繩管束,任由狗隻暴衝奔跑,一旦引發意外事故,飼主將須依法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實務中常見的案例便是狗狗因突然衝出馬路而造成機車騎士摔倒受傷,此類情形除涉及民事賠償外,若傷勢嚴重,更可能衍生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

 

首先,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若對他人造成損害,其占有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占有人」不僅限於名義上的飼主,而是指對該動物有實質控制力者,若該人未善盡管束責任,使動物自由活動導致事故,即構成過失行為而應賠償損害。此外,根據民法第184條,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進一步擴大飼主在未管束寵物行為所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有相關規範,依第8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車附載貨物或寵物時應綑紮穩妥,否則將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若狗隻未被妥善繫妥而在道路上亂竄,即使尚未釀成事故,也可能違反第84條關於疏縱寵物妨害交通秩序的規定,依法可開罰。同時,寵物奔走於馬路上可能造成車輛閃避而失控,這種間接損害也不排除飼主責任,因其過失管理導致第三人身體或財產損害。

 

寵物出門在外時,飼主應該要用鍊繩之類管束寵物的行為,否則寵物不知道交通規則為何,可能會在馬路上隨意亂竄,造成車輛或路人為避免撞上而必須進行閃躲,這種情形下即使沒有發生車禍事故,但寵物在路上亂跑的行為如果已足以影響交通秩序,飼主因為疏縱或牽繫寵物在道路奔走而妨害交通,將面臨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刑事責任部分,刑法第14條明定過失的認定標準,即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構成過失。進一步在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之刑責,若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傷者,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致重傷,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下徒刑之處罰。舉例而言,飼主帶犬外出但未使用牽繩,導致狗隻暴衝嚇到路過機車騎士,致其摔倒受傷,法律即視為飼主未盡應注意之義務而構成過失傷害罪嫌。

 

當飼主攜帶危險犬隻出門時,飼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標準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之義務,倘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採取預防錯誤,在法律上一旦發生事故,飼主即應負起過失責任。

 

於民事賠償部分,除基本的醫療費用與財物修繕費外,若傷者因此喪失工作能力、收入減損,或受到心理創傷,亦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依當事人經濟能力、事故嚴重程度、傷害後影響程度等因素,斟酌核定賠償金額。此外,若事故導致物品如機車損壞,法院將依必要修繕費用為標準計算賠償額,但如以新品替代舊品者,差價部分應合理折舊後計算。換言之,並非所有修理費都可全數請求,而需依實際損害及合理性為準。

 

進一步來說,即便狗隻當下並未實際咬人或直接碰撞他人,僅因其突然衝出造成其他用路人閃避不及而跌倒,飼主仍應負責。法律上強調的是「因果關係」,即寵物之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只要能證明飼主疏於管理、導致寵物在無控制狀態下影響交通安全,構成法律上的過失,即可能成立賠償責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現今不少人習慣以機車載運寵物外出,或以車輛牽引寵物代替散步,若未使用牢固繩具固定,極易導致寵物在行駛過程中跳車、暴衝甚至脫落,導致車禍。根據道路安全規定,這種行為不僅有違穩妥原則,也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之危害,對飼主而言不但構成違規事實,更將面臨潛在的民刑事責任風險。

 

因為寵溺所飼養的寵物而造成他人財產、生命、身體遭受威脅,除飼主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外,也應負起身為飼主的法律責任。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另依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動物主人若有管束過失,就有責任賠償。

 

牽小狗外出時,應善盡管束小狗之責任,以避免小狗妨害交通,或有影響交通安全的疑慮。若讀者因疏未注意,導致小狗突然奔竄,就算沒跑到車道上,但因距離太近,嚇到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摔車倒地受傷,被依民法相關規定求償。

 

狗咬傷的不是動物而是其他「人」時,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的行為,則飼主除前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須要負起刑事責任。

 

被害人依民法規定,可能被要求賠償的範圍,除醫療費用和機車修理費外,若因傷無法工作,還可能被求償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若騎士的機車因摔車所減少之價額,依所提估價單之記載,修理之零件費用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自應予折舊扣除。記者

 

不懂交通規則的狗狗們因追逐其他動物而闖入道路,因此遭撞傷,恐怕最心疼的還是飼主。另方面,倘若其他駕駛人為閃避動物而發生車禍事故,輕則皮肉傷,重則可能死亡,屆時飼主恐因此面臨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大筆的民事賠償金,實在得不償失。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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