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價值的減損(貶值)要怎麼請求?
問題摘要:
車禍事故中除一般常見的修復費用、折舊費用、工資費用之外,被害人對車輛修復後市價仍下跌之貶損價值,此一請求須由被害人主動提起並負舉證責任,可藉由鑑定報告證實事故對車價造成的實質減損。車輛發生事故即使完成修復,被害人仍得依實際狀況請求因事故而導致車輛價值減損之損害賠償,前提是能提出事故對市場價值產生不利影響之具體證據。最有效的方式即為透過具專業資歷之第三方鑑價報告,說明事故車修復後仍價值貶損,並提供合理評價金額以作為損害金額依據。對於高價車、新車或市場敏感性高的車型尤應重視此項損害主張,其實益不僅止於車主個人權益維護,更可促使侵權人正視非物理性損害之法律責任,進而促進整體交通事故後責任制度的公平與完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輛在發生事故後,即使已經完成所有必要的修復工序,例如鈑金、烤漆、更換零件等,在外觀與功能上回復原狀,市場上仍普遍存在一個現象——修復後的車輛市價會出現明顯貶值。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即使經過維修回復外觀與功能,仍可能因事故紀錄而影響其市場價值,此種因修復無法完全回復原狀、導致車輛價值下跌的現象即為所謂的價值減損或貶值。實務上,價值減損不同於維修費用的損害賠償,其本質為車輛修復後,因曾發生事故而對未來交易價值造成負面影響,被害人主張加害人應負責此項損失的賠償。
這種貶值不單純是外觀或機能上的問題,而是一種基於車輛曾經發生過事故所帶來的「交易價值」下降。在中古車市場中,有事故紀錄的車輛價格通常低於無事故紀錄者,因此縱使車輛修復完善,其轉售價值仍然受到不利影響。
車輛價值貶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這種修復後仍存在的市值貶損,被害人是否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以及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之規定,被害人確實可以針對車輛事故後雖經修復、但在交易上價值仍遭減損之部分,提出金錢賠償之請求。
關於此項損害能否請求,法院普遍肯認其請求基礎乃建立於民法第213條的不法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若能證明事故與車輛價值減損間具有因果關係,並能提出合理數據支持其主張。
首先,價值減損的認定須區分車輛損害性質與維修方式,一般而言,高價車、新車、進口車或性能車輛,在事故發生後即便修復,也會因事故紀錄而導致市場價值顯著下跌,特別是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買家對於「有事故紀錄」的車輛通常心存疑慮,市場接受度降低,因此即使修復得當,仍不具備與原來同等價值。法院在認定價值減損時,多以事故發生前後車輛在市場上的合理價格差額為標準。
這項見解亦獲得最高法院第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支持,該決議指出:「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在車禍財損事件中,被害人除可依修復原則請求回復至事故前的物理狀態之外,針對市場上實際存在的價值減損,也應可納入賠償範圍,補足整體損害。
被害人就車輛價值貶損舉證證明之
不過,這類主張需由被害人自行提出,因為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並不會主動為當事人援引或調查未被主張的賠償項目。因此,被害人若未就市價減損主張求償,即便法官知道有此損害存在,亦不得主動判給賠償。
若欲主張此項損害,關鍵在於舉證。被害人需證明事故前後車輛市價之差額,而最具說服力的方式是向法院聲請鑑定,由法院囑託專業鑑定機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等),進行車輛市價減損鑑定。
鑑定內容通常包括車輛事故發生前之市場交易價值、事故修復後之市場價值及其價差。例如鑑定報告指出,事故前車輛市值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修復後市值為八十五萬元,則價值減損即為十五萬元,該等價差即屬民法第196條所稱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法可請求加害人賠償。
此時,鑑價即成為重要的證明手段,被害人應委請專業汽車鑑價人員或汽車公會出具鑑定報告,內容需說明事故車之車齡、品牌、型號、事故範圍、維修紀錄、車況、原始市價與事故後市價等要素,再比較出因事故導致的價值損失幅度,作為法院評價之依據。實務上法院不輕易以維修費用為價值減損金額,而是強調「市場價值」作為審酌標準,也就是修復後車輛雖具原功能與外觀,但在市場上的交易價已難與事故前相提並論,因此價值減損損害之核心在於「潛在市場損失」而非「修復成本」。
此外,價值減損亦須具體主張,不能僅以主觀認定或空泛主張作為請求基礎,應提出鑑價報告、同型車行情比價、市場銷售記錄、網路中古車交易價格資料等,以具體佐證事故對價值造成何種程度的負面影響。被告一方則可反駁該鑑定之不合理性、鑑價方式錯誤或事故輕微不足以影響市場價等。法院通常會就雙方提出之資料進行整體衡量,亦可能命第三人鑑定以確保客觀中立。實務上對於是否可請求價值減損,並無統一標準,法院通常會視個案車輛性質、損害程度及市場狀況為斟酌重點。
例如新車剛購買後即發生重大事故,儘管修復費用已由加害人負擔,但其市場價值顯然與原來相差甚遠,被害人若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事故對車價造成一定程度損失,法院即可能判准價值減損之請求。
反之,若為老舊車輛或車齡已久,價值本就偏低,且事故程度輕微者,則法院通常不支持價值減損的獨立請求,認為該部分損失已包含於維修費用之內。另需注意,價值減損賠償並非當然發生,而屬需證明損害存在並與事故具因果關係之損害賠償項目。
亦即,車主須主動主張並舉證,法院不會自動審酌此部分。若當事人對價值減損部分無具體請求或未提出相關證據,則法院通常不會對此部分為評價或判決。此外,亦有法院認為價值減損之損害屬於非物理損壞後所衍生的心理層面或市場反應,因此不宜過度擴張其賠償範圍,否則將使加害人負擔過重。
然而,實務中要成功主張市價貶值賠償,除提出鑑定報告外,還須說明修復後雖無功能障礙但車輛仍無法以原價轉售的實際市場狀況。法院將參酌車齡、新舊程度、事故情節、修復方式及影響程度等要素,綜合判斷該市價減損是否屬於合理存在之損害。
此外,若車輛本身已為老舊車輛或原價值低廉,即使有修復後的價值下降,也可能因車齡與市場本就貶值之趨勢,使得法院對價差之認定較為保守。反之,若為新車或高價車型,其事故記錄對市價貶損的影響即更為明顯,法院較易接受其主張。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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