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車的車禍,究竟該怎麼賠?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高價車事故賠償涉及肇事責任認定、修復費用折舊計算、車輛價值損失評估等多重因素,車主應審慎衡量修不修之利弊,大損情形下改請求市價損失較為穩當,而若執意修復,應準備充分證據證明修復方式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否則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額賠償。對加害人而言,則可透過行政院折舊標準爭取較低賠償金額,減輕責任負擔,最終雙方仍宜以事實與證據為基礎,依法合理處理爭議,以達到真正填補損害、恢復原狀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高價車發生車禍時的賠償問題,與一般車輛相比更為複雜,除了基本的肇事責任與過失比例需釐清外,更關鍵的是高價車的零件昂貴、新車價高、修復成本極大,因此加害人若想降低賠償金額,常會主張依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折舊標準進行折舊後計算,而被害人則需審慎評估自身車輛狀況,決定是否修車或請求損害填補,畢竟高價車即使修復,可能仍產生交易價值減損的損害,而成為進一步請求賠償的重點。

 

首先須確定事故責任歸屬,實務上多依交通事故現場繪圖、談話紀錄與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據,肇事者若有過失,如未注意前方或違規行駛,即應負主要責任,但如被害人本身也有違停、占用公共車站、消控區等行為,雖然僅受行政罰鍰處分,仍可能成為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失、應就損害比例分擔的依據,因此車主即便為靜止車輛,亦應注意是否佔用不當位置,避免在民事責任上遭認定有可歸責事由。

 

確定過失責任後,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被害人可請求加害人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價額」包含修復必要費用與車輛價值損失兩部分,其中修復費用應以合理必要為限,尤其高價車原廠零件價格偏高,常見車主堅持使用原廠件,報價高昂,加害人往往主張部分零件可使用副廠件或中古零件修復,並援引固定資產折舊表主張材料應折舊計算,進而降低賠償金額。依行政院公布資料,非運輸業用客車(如高價跑車)耐用年限為五年,折舊率為369/1000,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假設名車出廠兩年,材料費20萬元,折舊後僅得請求52,400元,另工資無折舊問題,加總後實際可請求費用僅10萬元左右,遠低於原廠估價,這使被害人是否選擇實際修復與修復方式成為重要策略選擇。如損壞嚴重,修復不具成本效益,被害人可選擇不修車,改向加害人請求市價損失,即該車於事發前的市價減除事後市價之差額,此方式亦須提出具體證明,如同款式車輛事故前後行情、估價單或車商鑑價意見,並需注意法院通常要求事故車必須存在明顯價值下降而非僅主觀認定才予以支持。

 

所謂「價額」,包含「修復所必要之費用」及「價值損失」。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應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至工資非如材料,並無折舊之問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105 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判決意旨)。關於材料之折舊標準,法院大多以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等規定作為參酌之依據。

 

舉例來說,進口之名車屬非運輸業用客車,依折舊表及其內定率遞減計算法,耐用年限應為5 年,每年折舊率為369/ 1000。假設該部名車於車禍時已經出廠2年,而修車之材料費用為200,000元、工資為50,000元,則零件修復費用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2,400 元(計算式:200,000 -200,000 × 0.369 × 2=52,400),加計工資費用50,000 元後,總共得請求名車之修復費用為102,400 元(計算式:52,400 +50,000=102,400)。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故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88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判決意旨)。也就是說,該部名車因為車禍、更換過零件、進行過修復,在二手車的市場上可能會貶價,經鑑定後,該貶價的損失亦可向有過失的一方來請求。

 

另值得注意的是,名車經修復後,即使外觀無瑕疵,其於中古市場上之交易價值往往仍不如未事故車,此交易性貶值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曾在多項判決中明示,損害賠償應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應有狀態」,包括車輛於正常市場交易之價格水準,因此名車主如能提出事前與事後鑑價報告或業者報價比較,亦可就該價差向加害人請求價值損失補償。

 

若車主對於愛車有特殊情感,即使修復費用極高仍欲修復原車,應預先與可提供中古零件或副廠料件的維修廠聯繫,嘗試壓低修復成本,若能在價格與品質間取得平衡,有助於主張其修復費用之合理性,避免法院認定費用過高或因超出合理範圍不予全額支持,畢竟若車主明知修復所費不貲仍強行使用原廠新品更換所有零件,法院可能認為屬「非必要修復費用」而僅支持部分賠償金額。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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