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舉發交通違規時,應如何救濟?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之救濟程序雖繁瑣,卻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制衡行政權力的重要制度設計。民眾應詳讀通知內容,於期限內行使救濟權利,並可考慮諮詢法律專業協助,以期合法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亦避免輕忽處分導致後續執行或限制行為之風險。行政處分若有違法瑕疵,經由適當程序挑戰並爭取撤銷,係我國法治國精神的實踐,呼籲民眾勿自我放棄,善用法律工具為自身發聲。

 

律師回答:

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在實務上屬行政處分性質,被舉發人如對違規事實有所不服,法律即賦予其陳述與訴訟救濟的程序權利,藉以保障人民之合法權益並實現行政處分的正當性。當事人首先會接獲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若認違規事實屬實,可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罰鍰而結案。但若認該違規事實不符或執法程序不當,則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向舉發機關或處罰機關提出陳述,啟動行政救濟之第一階段。

 

陳述方式並無一定形式限制,當事人得以親赴交通裁決機關櫃檯、透過郵寄掛號文件或使用電子郵件(如違規申訴信箱)方式陳述意見。陳述時應備妥陳述單、違規通知單影本、其他有利佐證資料,如行車紀錄器畫面、證人證詞等。若委託他人代為陳述,則需附上委託書與雙方身份證明文件。須特別注意的是,陳述須於通知單載明之應到案日期前或繳款後30日內完成,逾期者即喪失陳述機會,亦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舉發機關於受理陳述後,會依據事實與法規進行審認,如認定違規不成立,將撤銷處分;反之,仍維持原處分時,處分人即須於期限內繳納罰鍰。

 

若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可進一步向交通裁決機關申請製發正式裁決書,進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起訴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且應備齊訴狀(須記載原處分機關、聲明請求與事實理由)、裁決書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該訴狀應向原告住所地、行為地、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

 

若係居住於臺南者,即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遞狀。提起訴訟時,需預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若判決結果不服,再於20日內提起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並加繳裁判費750元。法院於受理後,會通知裁決機關提出答辯,並進行重新審查,若裁決機關自行撤銷處分,訴訟將視為撤回;若仍堅持原處分,將由法院審酌雙方主張與證據後作成判決。

 

整體交通違規救濟流程,依序分為陳述、申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時上訴之四大階段。第一階段陳述時若獲受理並撤銷舉發,即可結案,無需進入後續程序。

 

若陳述結果未獲滿意且仍堅持訴求,應申請裁決書以便進入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依法審查違規是否成立,若最終認定原處分違法或欠缺正當理由,將撤銷原裁決,否則駁回原告之請求。

 

當然若法院判決仍不利於原告,尚可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上訴。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程序具有期間與程序之嚴格限制,當事人若未於期間內提出起訴或補正文件,極可能導致敗訴或視為撤回,且相關訴訟費用通常由敗訴方負擔。

 

在實務操作上,交通違規之救濟機制設計意在提供人民充分陳情及救濟機會,但非每一案件都值得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倘違規事實明確、證據明顯,應以理性態度接受處罰,避免不必要之訴訟成本與時間浪費。

 

但若執法單位取締過程存有誤認、濫權或程序違失,則可透過上述救濟程序爭取權益。常見情形如紅燈右轉路段標誌不明、道路標線混淆、執法人員未出示明確證據或錄影畫面爭議等,皆可納入陳述或訴訟之理由。為增進救濟成功率,當事人應重視證據蒐集,如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拍攝現場照片、查詢監視器畫面等,並詳實敘述事發經過與法律見解。

-事故-交通違規-救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瀏覽次數:6


 Top